
案情簡介:
原告劉某系某服裝禮品團購部的個體工商戶。2012年被告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投資建設某文化旅游廣場,并于同年10月對外采購酒店的配套設施,原告經營的某服裝禮品團購部與被告達成采購意向,原告于2012年10月24日通過中國網上銀行轉賬的方式,將被告要求的誠意金10萬元匯給被告,被告于2012年10月27日為原告出具了收款收據(jù)一張,并加蓋了財務專用章,收款事由為酒店采購小家電、保險柜誠意金,金額為10萬元。雙方約定在確認款型、價格的基礎上簽訂正式合同,被告10日內退還原告繳納的10萬元誠意金。在原告交納保證金后,被告未與原告簽訂采購合同,至今也未向原告采購商品。原告劉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返還原告誠意金10萬元及利息10675元(利息自2013年1月1日起,暫計算至立案之日止,要求利息截至被告給付之日止);并由被告承擔訴訟費用。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劉某與被告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簽訂意向書后,應及時履行約定的義務。但被告在收到原告誠意金10萬元后,并未與原告簽訂采購合同,也未從原告處采購商品,故被告應將原告的誠意金予以返還。關于原告主張的利息一節(jié),因雙方未約定利息,故應從原告到法院主張權利的時間即2014年9月17日開始計算。綜上,對原告訴訟請求中的合理部分應予支持。判決如下:
被告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返還原告劉某誠意金10萬元,并支付自2014年9月17日始至誠意金10萬元付清之日止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
律師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p>
本案中,原告劉某與被告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達成的采購意向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故合法有效,依法應予保護。雙方簽訂意向書后,應及時履行意向書中約定的義務。但被告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在收到原告劉某的誠意金10萬元后,并未按照意向書約定與原告簽訂采購合同,從原告處采購商品,按照上述法律規(guī)定,被告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故被告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應將10萬元誠意金返還給原告劉某。
張美玲律師辦案心得:專業(yè)的人,做專業(yè)的事,法律問題,交給專業(yè)律師辦理。
關注微信“張美玲律師”(微信號gzzmllvshi),閱讀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掃描左側二維碼添加關注。
(聲明: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法邦網立場。本文為作者授權法邦網發(fā)表,如有轉載務必注明來源“張美玲律師網”)
執(zhí)業(yè)律所: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
咨詢電話: 13632355031
廣州知名合同糾紛律師、企業(yè)法律顧問,近十年法律行業(yè)從業(yè)經驗,曾服務過多家大中型企業(yè)。以優(yōu)質、高效的法律服務,為客戶創(chuàng)造價值,專業(yè)鑄造品牌,實力贏得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