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道稱:快遞員小趙與同事喝酒后因醉酒在不到一米深的河里溺死身亡,5名同事近日被朝陽法院一審認定對小趙的死亡結果存在疏忽大意的過失。法院判決每人按照10%的比例連帶賠償小趙家屬各項損失,包括精神損害撫慰金、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總計近4萬元。一審宣判后,雙方對判決不服,均提起了上訴。
對于現(xiàn)實中這種雙方都不愿發(fā)生的意外,卻是困擾著許多人。有很多行為難以預測是否要承擔責任,讓許多人很無奈!說不定自己做出什么行為,就莫名其妙的被“法院”判以承擔責任。
就與本案類似的情況而言,與朋友喝酒后,醉酒出事是否應擔責呢?從法律及審判實務中,主要就看當事人是否有不當?shù)男袨?,包括作為或不作為。其次還要看不當行為與意外后果之間是否有一定的因果關系。因此認定是否承擔責任,至少要查清這兩方面的原因。而且不能把相關行為和因果關系無限擴大。以此來判斷是否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更為合理。
就本案而言,來分析是否有所謂的不當行為。就普通人來看,一般與朋友喝酒,一般的勸酒行為并無不當。但強行勸酒或者其它讓當事人受到一定“困擾”的行為,而讓其喝酒。那就要進行客觀評價,一般把有“強行”勸酒的行為認定“不當”行為還是可以被普通人接受。因此筆者認為如果只是朋友之間一般的勸酒行為導致醉酒并不能算“過錯”。因此,不應承擔責任。
當然,這種不當行為不應僅限于酒桌勸酒這一方面,應綜合整個事件的前后來分析任何出現(xiàn)的行為。比如,在已經明知對方已經嚴重醉酒之后,已經失去基本的行為能力,還繼續(xù)勸酒或放任其不管導致嚴重意外后果的發(fā)生。由此也可以認定當事人有一定的過錯。這種行為的認定不能無限擴大,也不能推測,應以查明的基本事實為依據。
再者,如果存在不當行為應與損害后果之間有一定的聯(lián)系,同樣這種因果關系也不能無限擴大。比如,酒后發(fā)生的事故,到底行為人的不當行為與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有多大也應正確的認定,也就是應確定應承擔責任的比重。有些事故即便是不是醉酒,也有可能會發(fā)生,與醉酒之間的關系難以明確查明。
在實務中,在目前沒有法律明確規(guī)定的情況下,最主要的也就是不能上述兩者的解釋無限擴大,強加給其它當事人不必要的責任。這樣的危害是讓法律失去了“可預測性”,讓一般公民無所適從不知道什么事會違法而承擔責任,什么事可行的。
以本案為例,如果對上述兩點進行擴大解釋,那相應的經營機構也應該承擔一定的責任,你賣酒是正常經營,那你把酒無限制的賣給那些明顯已經醉的不省人事人客人,你也有一定的過錯;你明知對方已經嚴重醉酒失去了行為能力還讓客人自己“回家”,你做為獲得“利益”者更有責任保證“客人”安全。因此也應該承擔責任。
如果國家要嚴格這方面的管理,應從立法的根本上進行規(guī)定,從而讓人們更好的約束自己的行為。如果沒有國家立法的情況下,應該限制這種責任的承擔方式。那就是在一般民事行為中如果沒有“不當”行為就不應承擔責任。
作者聲明:王巡生,濰坊專職律師,聯(lián)系電話:13465726860。精于刑事、合同糾紛。本文只是根據基本的事實人物進行一般社會評論,不是對具體人、事物做出評價。如有冒犯,敬請諒解!并歡迎各界朋友同仁交流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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