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現(xiàn)在用人單位用工形式的多樣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有時并不單純的就能界定為“勞動關系”,有時為了逃避責任而主張雙方為“勞動關系”。那如何區(qū)分兩者之間的區(qū)別呢?
當勞務關系的平等主體是兩個,而且一方是用人單位,另一方是自然人時,它的情形與勞動關系很相近從表面上也是一方提供勞動力,另一方支付勞動報酬,因此兩者之間很容易。弄清兩者的區(qū)別,對于用人單位做好勞動人事工作,勞動者正確適用勞動法律維護自身合法權利,妥善處理各類糾紛,顯得特別重要。
從整體上看,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的區(qū)別主要有發(fā)下幾點:
一、法律依據方面的區(qū)別
區(qū)分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的主要問題也正是如此,如何適用法律問題。勞動關系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法律規(guī)范進行調整,而且建立勞動關系必須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務關系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guī)進行調整,建立和存在勞務關系的汪人之間是否簽訂書面勞務合同,由當事人雙方協(xié)商確定,并沒強制性的規(guī)定。
二、主體區(qū)別
勞動關系中的一方應是符合法定條件的用人單位,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而且必須是符合勞動年齡條件,且具有與履行勞動合同義務相適應的能力的自然人;勞務關系的主體類型較多,如可以是兩個用人單位,也可以是兩個自然人。法律法規(guī)對勞務關系主體的要求,不如對勞動關系主體要求的那么嚴格。
三、當事人之間的隸屬關系區(qū)別
勞動關系的兩個主體之間不僅存在財產關系即經濟關系,還存在著人身關系,即行政隸屬關系。也就是說,勞動者提供勞動之外,還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服從其安排,遵守其規(guī)章制度等。而勞務關系的兩個主體之間只存在財產上的,或者經濟關系,即勞動者提供勞務服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務報酬,彼此之間不存在行政隸屬關系。
四、勞動主體的待遇區(qū)別
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除獲得工資報酬外,還有保險、福利待遇等;而勞務關系的勞動主體,一般只獲得勞務報酬。
在實務中,僅靠上述幾點有時針對特殊情況也難以區(qū)分兩者之間的真正區(qū)別,更重要的如何找到合適的途徑來解決自己的利益糾紛。
作者聲明:王巡生,濰坊專職律師,聯(lián)系電話:13465726860。精于刑事、合同糾紛。本文只是根據基本的事實人物進行一般社會評論,不是對具體人、事物做出評價。如有冒犯,敬請諒解!并歡迎各界朋友同仁交流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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