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從事律師執(zhí)業(yè)過程中,經常在訴訟及咨詢過程中會遇到當事人雙方關于婚姻、收養(yǎng)、監(jiān)護等身份關系的協議,能否適用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處理。
以現實中常見的情況:“忠誠協議”,主要是一方有出軌、第三者等情形而離婚的賠償對方若干元;“代孕協議”,主要是一方替夫妻一方生育子女,補償多少錢;“收養(yǎng)協議”,其中真真假假難說清,有錢沒錢也不一定;以及其它的“青春損失費”、“探望權”等等涉及到身份關系的協議。在上述協議中,有的約定還比較“詳細”:某某違反哪一條規(guī)定,自愿賠償對方多少萬元;雙方不得反悔,否則賠償對方多少萬元;自愿支付多少萬元等條款。
對于雙方自愿達成的涉及婚姻、收養(yǎng)、監(jiān)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是否有效在理論上也存在爭議。不論是有效論還是無效論都有自己的優(yōu)勢與劣勢,也沒有形成統(tǒng)一的理論基礎。這就造成了在訴訟實踐過程中,是否認定為有效還是無效還要根據具體的案情以及所適用的法律條文來認定衡量。即使是相同的案件也經常會有不同的判決結果。
在大多涉及身份關系的類似協議中,至少會有許多條款會因違反相關法律規(guī)定或無法律依據會被認定為無效或不能得到支持。當事人原本為了保障自身利益而“精心”準備的“協議”,而且是雙方自愿簽訂的,也有能力有條件履行,但在糾紛發(fā)生后,在訴訟過程中卻被認定為無效,不能得到支持,反而得不償失。
另一方面,當事人雙方在簽訂“涉及身份關系的協議”時,總是有這樣或那樣的“難言之隱”,不排除雙方或一方都有為自己的“私心”考慮。有時當事人雙方明知其中許多條款可能是無效的,但也會簽訂該協議。雖然條款可能是無效,但在其它方面的作用有可能卻是十分重要。也正是基于這一點考慮,“聰明”的當事人一般只會簽訂一份由自己留著,以防后患!如果有用就用,沒用也不強求。
律師提醒:
當事人簽訂涉及身份關系的協議時,最好還是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與專業(yè)人士進行溝通,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達到自己的目的。最好不要為了一時的“方便”而盲目簽訂可能涉及身份關系的協議。這樣也許會救“一時之急”,但同樣有可能給自己帶來“無窮的后患”!
作者聲明:王巡生,濰坊專職律師,聯系電話:13465726860。精于刑事、合同糾紛。本文只是根據基本的事實人物進行一般社會評論,不是對具體人、事物做出評價。如有冒犯,敬請諒解!并歡迎各界朋友同仁交流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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