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酒茅臺”——作為商標,近日被中國貴州茅臺酒廠有限責任公司申請注冊獲初審通過,進入法定的三個月的異議期階段。但招來眾多酒類企業(yè)反對和法律界人士、社會公眾的異議。山西汾酒集團、河南杜康酒業(yè)公司等向國家商標局寄出異議書??磥碣F州茅臺酒廠申請國酒茅臺商標,的確面臨法律問題。
對于申請人申請注冊以“國”字開頭的商標,國家商標局審查的標準,從第一階段、第二階段,已進入第三階段(從2010年的新標準開始),標準顯示出越來越嚴格。我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guī)定“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的標志”,第(八)項規(guī)定“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缺乏顯著特征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在2010年7月28日公布了《含“中國”及首字為“國”字商標的審查審理標準》規(guī)定,對含“中國”及首字為“國”字商標的審查應當從嚴,慎之又慎。對“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作為商標申請,或者商標中含有“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的,以其“構成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缺乏顯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響”為由,予以駁回。但《標準》對之前已經成功申請注冊商標的企業(yè)無效,如國窖1573品牌依然可以使用。對于新申請的品牌,如果情況符合事實,也并不是完全不能申請“國”字頭商標的。
具體到“國酒茅臺”商標申請能否注冊, 我認為,“國酒”一詞,未經國家有權機構(國務院或國家主管部委或依法授權的行業(yè)管理組織)認定或認證,任何企業(yè)或其他社會組織不得自封,或者擅自使用,更不能作為商標注冊。理由除以上法律和標準外,還應考慮同類企業(yè)間市場主體的公平競爭權和消費者的知悉真情權等,防止擾亂市場秩序和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王科峰律師供法邦網-法邦時評專稿,轉載請注明作者和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