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上有新聞《隱形“同妻”遭遇離婚難 證明老公性取向成難題》,文章闡述“對于同妻(男同性戀者的妻子)群體,要舉證丈夫與同性發(fā)生性行為或同居的行為,并要求判定其離婚過錯,在法律上幾乎是不可實現的任務?!?/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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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妻離婚難?
其實,從法律角度來看,要求離婚,按法律規(guī)定是當事人權利,只要策略得當,當然能遂愿。婚姻法第二條規(guī)定了婚姻自由是基本的婚姻制度,婚姻自由不僅包括結婚自由,更包括離婚自由。如果婚姻當事人想要離婚,當然可以按婚姻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條規(guī)定,就離婚問題,如雙方協(xié)商成功,就離婚、財產分割、子女撫養(yǎng)問題、債務承擔問題達成協(xié)議,可去一方戶口所在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帶齊離婚協(xié)議、結婚證、戶口本、身份證、雙方照片);如雙方協(xié)商不成,可訴訟解決,訴訟中應該提供相關證據證明雙方感情破裂,并可委托律師代理案件。同妻想要離婚,當然也要依據上述規(guī)定辦理。
同妻能否要求賠償?
文章中講到的要求賠償問題,需要慎重理解。我在另一篇文章《有了過錯不能凈身出戶(談離婚過錯賠償制度)》中曾講過,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中規(guī)定了過錯賠償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至于同性戀是不是以上規(guī)定說的過錯,這要分析,雖然這里規(guī)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看起來與同性戀行為類似,但其實并不適用,因為最高法院在關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一)特別規(guī)定過“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xù)、穩(wěn)定地共同居住。”這里明確了是異性,當然排除了同性戀,因此法律上不認為同性戀是需要進行賠償的婚姻過錯。反過來說,離婚案件,即使能判決進行賠償的過錯,數額也不可能很大,實踐中我們辦理過類似案件,一般賠償是在幾千到幾萬元之間,根據最高法院有關文件,這主要取決于過錯方的過錯程度、給付能力等。而目前離婚案件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基本上在百十萬元左右的是很平常的事,上千萬的資產也不鮮見,與其爭取并不現實的賠償,及時爭取合理的財產分割權益是最現實的選擇,從這一點看,同妻一定要端正自己對離婚訴訟結果的心理預期。
同妻如果打離婚官司,需要提供同性戀證據么?
至于同妻(男同性戀者的妻子)如果要訴訟離婚,怎樣提供證據問題要具體分析。提供證據是要為離婚的訴訟請求服務的,至于離婚訴訟主要的訴訟請求無非是要求判決離婚、分割財產、確定子女撫養(yǎng)、分割債務等,同性戀問題可能與上述判決離婚、確定子女撫養(yǎng)有關,如果這兩方面爭議較大,當然應該提供證據證明雙方因同性戀問題導致感情破裂應該離婚,或男方有同性戀對子女成長不利不適宜撫養(yǎng)子女,假如訴訟中不涉及這些爭議,則沒有必要提供證據證明男方有同性戀,本來提供證據就是徒勞的,何況還要占用時間占用精力,確實不明智。假如需要提供這方面的證據,可參考《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的七種證據形式,即: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
綜上,同妻(男同性戀者的妻子)想要離婚并不難,但如果自己理解錯誤,顯然會徒增自己離婚的難度,有事提前找當地律師溝通,不失為明智之舉。
(劉伯華律師供法邦網-法邦時評專稿,轉載請注明作者和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