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9日,針對酒駕問題,濟南市交警部門出臺并實施抄告單位、追責同飲者、強制刑拘等一系列“新政”。對于酒后和醉酒駕駛者,交警部門一律通過書信形式抄告其所在單位或其轄區(qū)辦事處、派出所和安監(jiān)部門。對經酒精檢測確定為酒后駕駛的,現(xiàn)場制作詢問筆錄和處罰決定書;確認醉酒駕駛的,約束至酒醒,并立即辦理刑拘手續(xù),不得取保候審。交警部門還將建立黑名單,將酒駕人員的相關信息同時提供給保監(jiān)會。當然,最引人注目的是,交警部門規(guī)定,如果與被查處的機動車駕駛人同桌飲酒,且未盡到勸阻義務,將承擔一定的“連帶責任”。交警支隊負責人表示,對與被查處的機動車駕駛人同桌飲酒的人員,一律到公安機關依法接受詢問,并通過技術甄別是否也存在酒駕行為,對沒有酒駕行為但未起到勸阻或維護公共安全責任和義務的,要抄告其單位,由單位加強教育。
新政一出,支持者眾,但反對聲也不絕于耳。支持者認為,勸酒體現(xiàn)一種社會責任,酒后駕車是違法行為,作為同桌飲酒者,如果明知有這種違法行為發(fā)生,卻不加以勸阻或制止,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反對者則質疑“連坐”同飲人是否于法有據(jù),莫衷一是。對此,筆者提出以下兩個觀點,與大家商榷:
一、從濟南交警部門規(guī)定的相關內容看,對同飲者“連坐”并不存在法律障礙
目前,我國法律并未規(guī)定勸阻者的責任,主要是道德層面的義務。所謂“勸阻”(喝酒)的義務,并非法定義務,而是源于民法通則第106條“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中的“其他義務”?!捌渌x務”包括注意義務,而注意義務指行為人應采取合理的注意以避免給他人的人身或財產造成損害。勸阻喝酒屬于注意義務行為。
從“連坐”的內容來看,似乎并不存在法律障礙。濟南交警部門對與被查處的機動車駕駛人同飲者進行“連坐”的方式主要有兩種:(1)到公安機關接受詢問,通過技術甄別是否酒駕。如酒駕,則按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2)如無酒駕行為但未起到勸阻或維護公共安全責任和義務的,抄告其單位,由單位加強教育。司機酒駕,同飲者未勸阻,雖未違法,卻違反了社會公德,交警通報其所在單位是可以的。這是對酒駕同飲者的批評教育,起警示作用,而非民事責任的承擔,亦非具體的行政處罰。目前,我國法律對酒駕同飲者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的追究并無明文規(guī)定。根據(jù)法理上的“罪責自負”原則,一人犯罪一人當。如果同飲者沒有違反有關酒駕的法律規(guī)定,交警也不會對有關當事人處以拘留、罰款等處罰。
二、如何準確認定同飲者是否善意履行勸阻義務是關鍵,否則“連坐”的震懾意義遠大于現(xiàn)實意義
應該承認,公安部門如此規(guī)定的出發(fā)點是好的。但是,出發(fā)點好并不代表事情就一定能辦好。就可操作性而言,對同飲者追責似乎不太現(xiàn)實。一方面,要科學、規(guī)范、公正、全面確定同飲者的勸酒責任的證據(jù),難度不??;另一方面,同飲者并不一定都是勸酒者,可能有未勸酒者、未飲酒者、反對酒駕者飲酒但同車者。因此,要想對同飲人作出準確責任區(qū)分并非易事。倘若不分清紅皂白籠統(tǒng)追究同飲者的責任,打擊面就太寬了,這就超出正常執(zhí)法的范疇了。此外,對于如何界定勸阻行為是否發(fā)生,以及在勸阻與酒駕行為之間建立起聯(lián)系也是很難的。例如,勸阻了他不聽怎么辦?兩人吃飯怎么證明?我怎么知道他開沒開車?等等。
當然,同飲者并非與酒駕行為毫無關系。勸阻違法犯罪行為是每個公民的義務,尤其是在明知違法行為可能發(fā)生的情況下,強行勸酒者一定程度上充當了幫兇的角色,一旦發(fā)生嚴重后果,同飲者無疑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在道德和法律,義務和責任之間,界限在哪里?在很多國家,同飲者具有提醒義務,但通常不承擔法律責任,而與酒駕人同車者應當一同接受處罰,區(qū)別就在于后者眼看著違法行為發(fā)生而未制止,道德義務已經上升到法律責任的層面,是一種不作為的違法行為。
因此說,對同飲者按照規(guī)定進行“連坐”本身應該沒有太大的問題,關鍵是如何去做,如何去準確界定應該針對哪些人如何進行“連坐”,這要花大心思。必須明確界限,必須將歸責原則與處罰標準進行細化,否則不如沒有。
(李春華律師供法邦網(wǎng)-法邦時評專稿,轉載請注明作者和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