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網8月24日消息 據(jù)《東方早報》報道,昨日下午,閔行區(qū)航華二村三街坊152號,一名年輕女子疑因感情糾紛坐在五樓窗臺上試圖跳樓輕生,猶豫很久后,被樓下大批圍觀群眾拍照甚至起哄。最終,16時41分左右,該女子在起哄聲中縱身躍下,落在消防部門設置的安全氣墊上又翻進邊上的排水溝里,頭部和臉受了傷,隨后被送往醫(yī)院急救,暫無生命危險。
對于這樣事件,看了真是讓人氣憤,很多人都說要是沒有人起哄的話,可能就不會跳了啊。那到底對于這樣的起哄的人是不是要承擔責任呢?法律上是否有這樣的規(guī)定呢?
“起哄”的行為應該是和刑法中的“教唆”最為接近,所謂教唆是指以勸說、利誘、授意、慫恿、收買、威脅等方法,將自己的犯罪意圖灌輸給本來沒有犯罪意圖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圖實施犯罪,教唆人,即構成教唆犯。
教唆犯,是指以勸說、利誘、授意、慫恿、收買、威脅等方法,將自己的犯罪意圖灌輸給本來沒有犯罪意圖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圖實施犯罪,教唆人,即構成教唆犯。教唆罪的特征是教唆人并不親自實施犯罪,而是教唆其他人去實施自己的犯罪意圖。簡單的來講,教唆他人實施什么犯罪,一般就以什么罪名論處。教唆、幫助他人跳樓(自殺),就涉嫌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如果教唆罪要成立,需要有下列四要件:
1、須有教唆之故意。教唆的人有希望或能預見被教唆的人因教唆而去作一定的行為。
2、須有教唆之行為,所謂的教唆行為在本案中最直接的表現(xiàn)就是“跳啊,快跳啊?!?/p>
3、須被教唆者為特定之人,對象為特定的人就是正準備跳樓的人。
4、須被教唆者為有責任能力,只要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即可。
由上可知,起哄者有教唆女子跳樓的意思表示,也有教唆跳樓的行為,明知也可以預見女子從5樓跳下來,可能有生命危險,還直接主觀督促或者間接縱容這樣的事情發(fā)生,有涉嫌故意殺人或者故意傷害。
雖然我國的刑法沒有將教唆、幫助自殺的行為規(guī)定為獨立犯罪,但是如果說這樣的行為不是犯罪,也是有一定問題的。最高院、最高檢在對利用邪教組織犯罪相關解釋中有這樣的類似的規(guī)定,如果利用邪教組織,搞迷信邪說,教唆、幫助自殺的,要定故意殺人罪。
刑法上雖然是“法無明文不為罪,法無明文不處罰”,但是起哄者還是要受到道德上譴責,以及輿論的鄙視。試想一下,起哄者如果你在人身關頭,站在5層樓沿上,有這樣一個“陌生的無形的手”來推你一把,你會是什么感受?是不是會覺得有驚慌呢,心里一涼呢?
(上海市欣隆律師事務所楊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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