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婚前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無效婚姻,是指因不具備法定結婚實質要件的男女結合,在法律上不具備婚姻效力的制度,婚姻的無效,違反了婚姻法規(guī)的強制規(guī)定,自始無效,且婚姻法第十條沒有兜底條款,沒有給法院任何的自由裁量權,也即法律沒有授權司法機關關于婚姻無效可以做出其他解釋,根據(jù)司法實踐,也只是上述四種情況導致婚姻無效,因此,解釋三規(guī)定,當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條規(guī)定以外的情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
發(fā)放結婚證的行為屬于一種行政確認,行政確認是指行政機關和法定授權的組織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對有關法律事實進行甄別,通過確定、證明等方式確定相對人某種法律地位的行政行為,具體到頒發(fā)結婚證,法律規(guī)定只有民政部門或法律授權的部門享有頒發(fā)結婚證的權利,其他機關或部門依法不享有該種權利,而且這種權利是行政權利,因此,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時,已經不屬于民事訴訟的范疇,法院的司法審查涉及到了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等問題,應該通過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渠道解決,單純的民事訴訟已經不能解決這一問題,因此司法解釋三規(guī)定,在此種情形出現(xiàn)時,應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這符合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
(范修奎律師供法邦網-法邦時評專稿,轉載請注明作者和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