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有關媒體報道,今年5月10日中午11點多,張青領到工資后路過杭州市區(qū)秋濤路一家農業(yè)銀行時,他想到通過ATM機轉賬業(yè)務給家里匯錢。發(fā)現(xiàn)自己還沒插卡,按鍵時ATM機就自動“吐錢”,接連摁了六次之后,取出來的10500元后,他把銀行卡退出來。給家人匯錢的心思早就沒有了,張青拿著卡和錢就往外走了。在回丁橋住處的路上,心里一陣緊張,聽說過取別人遺忘在ATM機卡里的錢是犯法的事,但想想剛剛從ATM取款機上取出的10500元差不多他一年才能積攢到的錢,心里又十分矛盾,這筆從天而降的“巨款”成了“燙手山芋”??斓蕉驎r,張青想通了,他決定要把錢還給失主,這時離他取錢還不到兩小時。于是,他又騎著電動車拐進丁橋派出所。一到派出所,張說明來意并把自己取款的前后過程詳細地告訴警察,可當他一掏腰包,準備將ATM機取出的10500元現(xiàn)金連同銀行卡一起交給警察時,他一下子又懵了,銀行卡還在,但10500元錢卻不見了。張青說,可能是他路上思想斗爭太激烈,騎車時弄丟了,但是他表示自己愿意賠償失主所有損失。就在張青向派出所自首時,警方接到失主黃某報案說其在秋濤北路一家銀行取好錢以后把銀行卡忘記在柜員機上了。黃某說,他開車取錢后離開大約15分鐘后,手機上收到短信息說卡上被取了10500元。等黃某趕回去未發(fā)現(xiàn)銀行卡。
案發(fā)以后,鑒于張青認罪態(tài)度較好,且有自首情節(jié),警方對其實行取保候審。案件移送檢察院后,江干區(qū)檢察院以涉嫌信用卡詐騙罪對張青提起公訴。
這則新聞在眾多門戶網(wǎng)站冠以“男子ATM機前‘撿錢’后自首還錢仍被刑事處罰”的標題,一時間,網(wǎng)絡輿論洶涌,許多網(wǎng)民為張青喊冤,認為他比廣州的許霆還更冤,因為許霆案發(fā)后沒有投案自首,而他卻在取錢后兩小時就投案自首,并且還主動退還了錢,怎么還要被提起公訴,及時“棄惡從善”的張青為什么還要被追究刑事責任?
應該說在客觀上實施了用他人信用卡取款的張青,還存在主觀上的惡意明知道失主忘記取卡而起了貪婪之心,這與在路上無意中撿到錢物,完全是兩碼事。對于張青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我國刑法對此有明確規(guī)定。我國刑法明確將冒用他人信用卡取錢列入信用卡詐騙罪,2008年5月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動柜員機(ATM機)上使用的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中明確指出: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動柜員機(ATM機)上使用的行為,屬于刑法第196條第1款第3項規(guī)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構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按照現(xiàn)有的定罪量刑標準,冒用他人信用卡取錢超過5000元(含5000元)就涉嫌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數(shù)額構成較大,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根據(jù)我國《刑法》規(guī)定,犯信用卡詐騙罪,數(shù)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張青這種行為相當于ATM機上撿到別人的卡,又冒用別人的名義在機子上操作取錢,行為已經(jīng)構成了信用卡詐騙罪。在取出10500元之后,他信用卡詐騙的犯罪行為已經(jīng)既遂了,不會因為他事后的悔悟行為而有任何改變。事后的自首行為只能算法院在量刑時會充分考慮一個法定從輕情節(jié)。
張青及時投案自首和歸還錢的行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但這并不成為他不負刑事責任的理由。作為媒體,在報道相關案件時,應當要尊重客觀事實,不能為了吸引讀者的眼球,有意進行傾向性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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