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魏某某購買了AA食品公司生產的保健食品若干。魏某某認為,AA食品公司雖取得了產品名稱為糖果制品的全國工業(yè)產品生產許可證,但其取得的食品生產許可證副頁載明的可允許生產銷售的產品品種明確為糖醇片,而自己購買的保健產品外包裝均未標明糖果或糖果制品,超出了許可證副頁載明的品種明細范圍。據(jù)此,魏某某以自己購買的保健產品屬無證生產為由主張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要求AA食品公司承擔十倍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認定,不宜簡單以食品生產者是否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為依據(jù),在有權行政機關已對涉案產品不屬于無證生產作出認定,且其認定未經(jīng)法定行政程序或行政訴訟予以撤銷的情況下,民事法官不得對于行政法律關系越權認定。因此在本案中法院無權因該食品未獲得食品生產許可證而認定該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遂駁回魏某某的訴訟請求。
律師評析
本案中還需要明確的一點是,對于食品是否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食品安全標準和食品是否取得行政部門頒發(fā)的食品生產許可證沒有直接的關系。在《食品安全法》中規(guī)定,對于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食品安全標準而加工制造食品的,消費者有權主張十倍價款的賠償金;而食品生產許可證的頒發(fā)屬于行政部門的管理行為,其與食品安全標準不能混為一談,它是行政機關為了進行規(guī)范化管理而頒發(fā)的許可證,因此對于食品生產者無食品安全許可證而從事食品生產的行為,應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嚴重的甚至會承擔刑事責任,但法律并為將消費者的賠償請求權納入,因此食品是否屬于無證生產的認定屬于行政機關的職權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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