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涉嫌強奸一案,吸足了社會公眾的眼球,正如兩年前,國際貨幣基金總裁卡恩涉嫌性侵酒店女服務員案一樣。同樣的罪名:強奸;同樣的辯護意見:自愿。近日,李某某母系夢鴿向警方控告酒巴及領班涉嫌組織賣淫及敲詐勒索,認為李某某與被害人楊女士之間系賣淫嫖娼關系。但李某某的結局會與卡恩相同嗎?
2011年5月14日,時年62歲的卡恩因涉嫌性侵犯酒店女服務員在紐約被逮捕,受到強奸未遂等7項罪名指控,隨后辭去了IMF總裁職務。他在交納100萬美元保釋金并提供500萬美元保證金后獲得保釋。5月24日:卡恩打破沉默首次公開回應指控 堅稱自己清白。7月01日:IMF前總裁卡恩被控性侵犯案出現(xiàn)新轉折。原因是調查人員認為當事酒店女服務員說謊,質疑她的可信度。一段電話錄音顯示,案發(fā)后一天內,這名來自幾內亞的32歲女性致電一名在押男子,與對方討論起訴斯特勞斯-卡恩能獲得什么好處。調查人員隨后得知,這名男子因涉嫌持有大麻被捕。過去兩年,多人累計向當事女子的銀行賬戶存入大約10萬美元,這名男子是其中之一。當被問及這些款項,女服務員堅稱錢來自未婚夫和朋友,其他事一無所知。公訴人員在周四約見了卡恩的律師,并向對方提供了調查細節(jié),討論檢方放棄對卡恩重罪指控的可能性。8月23日: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前總裁卡恩的性侵指控被撤銷。
李某某涉嫌強奸楊女士,雙方律師在媒體上打起口水仗。從李某某一方所發(fā)布的相關信息及夢鴿控告內容上看,該案的辯護方向與卡恩性侵案如出一轍。
李某某一方認為,受害人實為賣淫女,雙方系自愿發(fā)生性行為,且酒巴相關人員涉嫌組織賣淫和敲詐。事實是否如此,現(xiàn)在不好評說。只是根據(jù)筆者的辦案經(jīng)驗和目前我國的司法現(xiàn)狀分析,李某某一方可謂兇多吉少。
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作為公檢法部門辦理案件應遵循以事實為依據(jù)、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但對司法現(xiàn)狀稍有了解的人都知道,在相當一部分案件中,該原則并未被認真遵守。一是對犯罪嫌疑人的訊問,在有罪推定思想主導辦案的過程中,偵查機關的手段五花八門,要拿下警方想要的口供,難度并不大,否則,怎有佘祥林、趙作?!皻⑷税浮保衷鯐姓憬瓘埵鲜逯丁皻⑷税浮??在一些重特大案件中,如有領導批示,在重案必破壓力下及升遷獲獎等誘獲下,一些偵查人員在證據(jù)上甚至不惜造假,人為制造出冤假錯案。筆者經(jīng)辦的一起貪污案,當事人說,偵查人員事先在筆錄上寫上詳盡的“犯罪動機”逼其簽字,以證明其供述犯罪事實的真實性,而那些話根本就不是他說的,而是辦案人員硬加上去的,你能怎辦?而在一些案件中,辦案人員只搜集有罪、罪重的證據(jù),無罪辯解、罪輕的證據(jù)不去搜集,哪怕調查到了,也不入卷,以使案件辦成“鐵案”,讓辯護人無從下手。這些情況都是客觀存在的。李某某涉嫌強奸,媒體報道鋪天蓋地,大有媒體審判之勢,在此情形下,相關辦案部門能否堅持客觀的辦案準則,而不被媒體綁架,很難說。筆者估計,案件既已起訴到法院,被告人的供述十有八九已經(jīng)“拿下”,被告人或許都會供述如何毆打被害人、被害人如何反抗、又如何傷心哭泣等。
至于被害人陳述及證人證言等,警方要作出能互相驗證的“證據(jù)材料”易如反掌。材料不符指控的要求或有疑問,可以撕毀再重作。總之要盡量做出一致且能互相驗證的東西。筆者就曾經(jīng)聽一被害人講述,警方如何指導其作筆錄及筆錄有問題后讓其重作的事實。警方本應如實記錄當事人客觀陳述的案件經(jīng)過,但為了案件需要警方可以“編輯、修改”其陳述,這些陳述便有了劇本的性質,可怕吧?但這種情況真的相當普遍地存在。
被害人的陳述是否真實可信,除了其本人陳述之外,本應進一步地調查了解其他一些情況,比如被害人的身份、曾經(jīng)的信用度、事后的活動情況等。這對于判斷其陳述的可靠性和真實性是必需的。但在絕大多數(shù)強奸案中,除了被害人報案材料及陳述之外,所有這些東西,警方都會認為與本案無關而不會去調查。筆者經(jīng)辦的一起聯(lián)防隊員強奸案,當事人說其與洗頭店的女服務員發(fā)生性關系后,憑借其一身迷彩服,事后不給錢揚長而去,結果可想而知。在現(xiàn)實生活中,確實存在收不到“賣春錢”而告發(fā)強奸的案例,還有女子與他人通奸被發(fā)現(xiàn)后,其被迫與丈夫告他人強奸的事例。如偵查人員辦案粗糙,被告人強奸的罪名還真洗不清。
筆者絲毫沒有質疑北京司法機關不能秉公辦案的意思,僅是根據(jù)自己的辦案經(jīng)驗和目前的司法現(xiàn)狀作個分析和猜測。
試想想,如果卡恩一案中有領導指示“加大審訊力度”,盡快破案,卡恩還能堅持“自愿”一說?如果檢方不去積極調查索菲特酒店服務員迪亞洛,或者調查到迪亞洛與他人電話錄音后不提供給法庭,更不提供給辯方律師,那么,迪亞洛陳述的真實性又如何判別?卡恩性侵是不是成了“鐵案”?如果檢方認為迪亞洛雖然曾經(jīng)有過撒謊的記錄,信用度不良,但并不能證明這次其關于被性侵的指控也是虛假的,那么,卡恩還有機會脫身嗎?
筆者驚嘆的是,卡恩一案中,檢方居然能主動調查受害人的相關情況,以判斷受害人陳述的可靠性和真實性,而不是簡單地作一份筆錄了事。特別是檢方能將電話錄音提交給律師并共同商討撤銷指控的可能性。這一做法倒與我國刑事訴訟法所規(guī)定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jié)輕重的各種證據(jù)”相契合。只是,我們自己的規(guī)定可曾認真遵守過?
李某某涉嫌強奸一案與卡恩性侵案,性質相同,但司法環(huán)境完全不同??ǘ髂鼙怀蜂N指控,而李某某有沒有卡恩般的幸運結局,各位看官,你們應該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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