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央視媒體報道,6月7日18點20分左右,一輛廈門brt爆炸,目前已致47人死亡,34人受傷。據了解,事發(fā)時間為下班高峰時間,公交車上有很多上下班的通勤人員,還有兩名高考學生受傷送至174醫(yī)院治療。
筆者對廈門brt爆炸事故的傷者和亡者示深切哀悼,對其家屬表示慰問。李先奇律師針對本次事故發(fā)生的特點,結合法律規(guī)定,對受害人依法維護自身權益問題進行法律分析,提供如下三種維權方案,以告慰逝者的亡靈、安撫生者的感情。
方案一:一般人身損害賠償
這是對于事發(fā)車內的所有受害人均可適用的方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規(guī)定,受害人可以主張如下?lián)p失的賠償:
1、受害人受傷的,其因就醫(y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2、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
3、受害人死亡的,其搶救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外,還有喪葬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這是對于事發(fā)車內的部分上下班通勤受害人員適用的方案。根據《工傷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guī)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受害人被認定為工傷、被鑒定構成因公致殘的以及因公死亡的,可以按照《工傷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因公死亡人員家屬可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賠償。
方案三:人身損害賠償與工傷保險賠償重復問題
這是對于事發(fā)車內部分上下班通勤受害人員適用的方案,但不適用與公交車的司乘人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對工傷保險和人身損害賠償的關系規(guī)定如下:“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tǒng)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p>
根據這一規(guī)定可以看出,事發(fā)車內部分上下班通勤受害人員,是可以重復主張人身損害賠償與工傷保險賠償的。向社保部門主張工傷保險賠償之后,可以再向侵權人主張民事賠償。
綜上所述,廈門brt爆炸事故傷亡慘重、教訓深刻。李先奇律師建議受害者及家屬,根據自身具體情況,審慎選擇賠償方案,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取得自己合法權益的最大化。
(來源:法邦網 作者:李先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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