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雙方簽訂合同以后,往往能夠依賴自己的意志決定是否履行。但是在某些情況下,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合同一方當事人無法或者不能履行合同,從而導致違約責任。那么此時追究違約責任的一方當事人是否可以直接起訴第三人呢?或者違約的一方當事人能否以第三人的原因來進行抗辯呢?這是一個非?,F(xiàn)實的常見問題。
所謂的合同相對性,是指合同關系只能發(fā)生在特定的合同當事人之間,只有合同當事人一方能夠向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與合同當事人沒有發(fā)生合同上權利義務關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據合同向合同當事人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也不應承擔合同的義務或責任。合同關系等債權關系是典型的相對民事法律關系,不僅權利主體是特定的,義務主體也是特定的,而且權利主體權利的實現(xiàn)通常需要依賴義務主體的積極行為。權利主體原則上只能請求特定的義務主體履行義務,一般不能請求其他任何第三人履行義務。
以上是在法律層面上的分析,但在審判實務中,一般不會平白無故的出現(xiàn)“第三人”,或多或少都會與合同雙方當事人有一定的聯(lián)系。也可說一般根本不會存在一個毫無關聯(lián)的第三人,只不過在審判實務中難以找到相應的確切證據來證明與第三人有關聯(lián)。這樣的結果便是出現(xiàn)合同糾紛時不能很好的維護受損一方的權益。因為即便是在法律上可以讓合同相對方承擔責任,但審判上的勝利并不是當事人最終想要的結果。而相對方如果無實際責任能力,如果不能讓第三人承擔相應的責任,最終會導致當事人無法獲得最終的賠償。
在企業(yè)公司合作中,不可避免的會涉及到多方合作的事項。在合作中,應盡可能的達成多方共識。讓所有當事人在合同中都進行確認為佳。明確約定好各自的權利義務,但在實務中往往在這樣的多方合作中會出現(xiàn)一方有“強勢”地位的存在,會刻意的規(guī)避自己的責任。這就要求處于“弱勢”的一方更加注意自己的權利保護。這不僅是體現(xiàn)在合同條款上,更重要的是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時刻注重收集履行細節(jié)的證據。以防在出現(xiàn)糾紛時,對方“惡意”利用合同條款來規(guī)避自己的責任,使合同一方的權益無法得到實現(xiàn)。
作者聲明:王巡生,濰坊專職律師,聯(lián)系電話:13465726860。精于刑事、合同糾紛。本文只是根據基本的事實人物進行一般社會評論,不是對具體人、事物做出評價。如有冒犯,敬請諒解!并歡迎各界朋友同仁交流探討。
(王巡生律師供法邦網-法邦時評專稿,轉載請注明作者和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