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道,3月27日,鄭州中牟縣農民被開發(fā)商鏟車碾死。3月28日,當?shù)毓俜交貞Q屬意外事故,警方已介入調查。28日下午,中牟縣委、縣政府發(fā)布官方聲明稱:“3月27日下午,姚家西春崗村發(fā)生鏟車碾人事件后,已立即成立調查組調查相關情況。經初步調查,這是河南弘億農業(yè)科技公司施工期間發(fā)生的一起意外事故。當日,公安部門已介入調查,肇事司機已被拘留。下一步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進行處理?!?/p>
一、官方的聲明一定要注意“措詞”!
雖然網(wǎng)上對此評論,多是以“負面”為主,嚴厲抨擊官方的做法。發(fā)生事故調查是應該的,做在客觀公正的基礎上進行評價如果真是以事實為基礎,但官方的聲明中也許并無他意,但“意外事故”一詞,卻讓人一下子抓住了“要害”,這不僅講意味著不用承擔刑事責任,甚至是民事責任上也會減輕很多。與其后面司機被拘留,下一步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進行處理。前后明顯有詞不達意的嫌疑。在相關司法機關還沒做出決定的時候,你是怎么認定的“意外事故”呢?那你的意思是要引導司法機關往“意外事故”上靠,還是司法機關已經做出了這樣的認定。如果沒有,那官方發(fā)言只要把“意外”兩字刪除,我想網(wǎng)民也不會有這么大的火氣。
看來,如果不是媒體的 “惡意炒作”,那官方的發(fā)言人還應該好好的學習一下“文章措詞”,要不然因為一個“詞”就讓政府在民眾面前又失信一分。
二、從報道的相關內容來看,無論如何也構不成“意外事故”!
“意外”的字面意思那就是“意料之外”,是根本不可能預見到的事情,因此根據(jù)主客觀一致的原則,這是排除“犯罪”承擔刑事責任的一項。如此看來,在沒有司法機關認定的前提下,那政府已經做出“嫌疑人”無罪的認定。從報道的內容看,司機在明知對方有人來阻止“施工”,并且進行“理論”的前提下,在啟動車輛時并沒有對此進行應盡,確認車輛周圍的施工環(huán)境,違反了相應的注意義務。哪怕是沒有“故意”的主觀意思,但顯然存在一定的過失,這就意味著絕不會是一起簡單的“意外事故”。不知官方是如何推定此案是一起“意外事故”的?最起碼應該就事實進行基本的闡明,以讓民眾信服。
三、是過失犯罪還是故意殺人?
筆者僅從報道中的只言片語中,難以還原事實真相。當然從類似的事件上看,如果有證據(jù)能證明對方在“明知”的前提下,還啟動車輛進行“威脅”、“較勁”的主觀故意下,可以認定為“間接故意”。但一般在這樣的“突發(fā)事件”面前,難以有明確的證據(jù)證明對方有這樣的主觀故意。因此一般難以認定,司機有“故意殺人”的故意,也難界定為“故意殺人”。因此,該案不論定什么罪名,都最多是“過失犯罪”。而過失犯罪,都在“三年”左右。都有適用“緩刑”的可能。
四、司機背后的“主使”,是否承擔刑事責任?
該類事件雖一般是“突發(fā)事件”,且是“過失犯罪”;但與背后的“主使”難免有千絲萬縷的聯(lián)系。但是否承擔刑事責任應以查明的事實為基礎進行認定。如果背后的人員,在明知有人阻止施工的前提,仍然指使工作人員進行違章冒險施工造成了重大事故??梢哉J定其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作者聲明:王巡生,濰坊專職律師,聯(lián)系電話:13465726860。精于刑事、合同糾紛。本文只是根據(jù)基本的事實人物進行一般社會評論,不是對具體人、事物做出評價。如有冒犯,敬請諒解!并歡迎各界朋友同仁交流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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