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會游行示威必須獲得許可方可進行
自釣魚島事件以來,抗日集會游行示威活動一浪高過一浪,然在抗議過程中,也出現(xiàn)了一些問題,據(jù)網(wǎng)絡報道:有砸車的,有打人的,有破門入店劫財?shù)?,有鬧罷工停產(chǎn)停業(yè)的,也有堵路的,各種現(xiàn)象不一而足。
集會游行示威,在我國是有歷史淵源的。過去的實踐一再證明,有組織,有秩序的抗議活動,能發(fā)揮出其強大的積極意義,反之,遭受傷害的還是自己。不管是對外反對侵略,還是對內(nèi)表達不滿,都是這樣。
集會游行示威許可制度,我國早在1989年10月31日頒行的《集會游行示威法》中就明確規(guī)定了這一制度。其中第七條就是這樣規(guī)定的:舉行集會、游行、示威,必須依照本法規(guī)定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并獲得許可。
該法律第十八條還規(guī)定:對于依法舉行的集會、游行、示威,主管機關應當派出人民警察維持交通秩序和社會秩序,保障集會、游行、示威的順利進行??梢姡@種許可制度的目的是確保集會、游行、示威活動的順利進行。
遺憾的是,集會游行示威許可制度的積極意義,在人們的思想深處并未牢固樹立。集會就是密謀,游行就是鬧事,示威就是暴動,這種不顧民意的丑惡思想,目前依然存在,有的還根深蒂固。
殊不知,正確許可集會游行示威,保障集會游行示威的順利進行,對解決聚眾上訪等一系列群體事件有著很強的現(xiàn)實意義。
法律不允許借集會游行示威聚眾鬧事、打砸搶
集會、游行、示威的目的就是發(fā)表意見、表達意愿,法律不允許借集會游行示威來聚眾鬧事、打砸搶,否則就無法實現(xiàn)這一目的。
為此,我國《集會游行示威法》規(guī)定:依法舉行的集會、游行、示威,任何人不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進行擾亂、沖擊和破壞。
為了保障依法舉行的游行的行進,負責維持交通秩序的人民警察可以臨時變通執(zhí)行交通規(guī)則的有關規(guī)定。
舉行集會、游行、示威,不得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不得進行犯罪活動或者煽動犯罪。舉行集會、游行、示威,有犯罪行為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攜帶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的,比照刑法規(guī)定追究責任。
未依照法律規(guī)定申請或者申請未獲許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又拒不服從解散命令,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對集會、游行、示威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包圍、沖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的公務活動或者國事活動不能正常進行的,對集會、游行、示威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占領公共場所,攔截車輛行人或者聚眾堵塞交通,嚴重破壞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的,對集會、游行、示威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擾亂、沖擊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依法舉行的集會、游行、示威的,公安機關可以處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確保集會游行示威的順利進行是法治文明的體現(xiàn)
我國憲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確保集會、游行、示威的順利進行,是法治文明的體現(xiàn)。對舉行集會、游行、示威活動的正確許可,依法保障,充分聽取,是國家政府的義務,也是政府了解民情,疏通民怨的一個很好的渠道。如果司法暢通,輔之以正確引導,就不失為解決民怨的一個很好的辦法。
面對當前聚眾上訪、群體事件等難題如何破解,是否可以從中得到一些啟示呢?我認為:第一,將聚眾上訪、群體圍堵等行為,正確引導到依法舉行集會、游行、示威活動上來,這樣就能走在法治的軌道上,可以防止發(fā)生不可操控的行為;第二,暢通司法渠道,正確引導群眾通過司法解決所表達的訴求;第三,法律援助或者法律幫助積極跟上;第四,國家賠償必須方便快捷足額到位,這是政府公信力的體現(xiàn),再“強大”的“維穩(wěn)”,都不如誠信兌現(xiàn)國家賠償?shù)妹裥模苡斜匾丫S穩(wěn)費用轉入國家賠償?shù)慕?jīng)費。最后,不得不提的是:司法公,天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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