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網(wǎng)上有傳聞稱“芙蓉姐姐不敵小三離婚六年,獨自撫養(yǎng)孩子”。芙蓉姐姐承認了自己未婚生子遭男友拋棄的事實。“他讓我生完孩子、做完親子鑒定后,再去法院找他打官司,即使孩子是他的,他也不想管,法律能拿他怎么著。”這讓芙蓉姐姐徹底死心。
雖然這是一則傳聞,但是,我們依然可以看出目前現(xiàn)實生活中的一些真實的情感生活以及實際發(fā)生的法律事件。
本篇文章,我用了“無證婚姻”這樣一個詞,看起來很矛盾,照理說,無結婚證,當然無法談到婚姻。但是,通過這篇文章,我想把事實婚姻(無證婚姻)與非婚同居再給讀者朋友們厘清一遍,同時再將涉及到的婚生以及非婚生孩子的法律相關問題在這里總結一下。
一、 事實婚姻
凡是在1994年2月1日以前,男方滿22周歲,女方滿20周歲,以夫妻名義在一起生活的,就構成事實婚姻。當然,男女雙方都必須沒有不適合結婚的遺傳性疾病,兩人在一起生活也是自愿的,不是包辦的或者他人強迫的。雙方在一起生活形成的財產(chǎn)是夫妻共同財產(chǎn),在今后發(fā)生離婚、繼承時,均可以配偶身份要求獲得相應的權利。
比如,1994年元旦,23歲的王先生和21歲的張女士擺了酒席,向親朋好友宣布自己了自己的婚禮,但是雙方至今(2012年)沒有領取結婚證。1998年雙方生了一個孩子王之子。這就是典型的事實婚姻。如果現(xiàn)在王先生要和張女士分手,那么實踐中,有兩種方式可以操作:
1、兩人去民政局或者法院離婚,要求離婚,孩子的撫養(yǎng)事實,及財產(chǎn)分割事實。
2、兩人自己協(xié)商解決分手、孩子撫養(yǎng)、財產(chǎn)分割事宜,不去民政局或者法院。
為什么會有這樣兩種截然不同的處理方式呢?特別是第二種處理方式,看起來非常不嚴肅,其法律效力似乎也值得懷疑。
首先,因為我國現(xiàn)在實行的是婚姻登記制度,不登記婚姻不生效。但是,歷史上確實存在沒有登記的婚姻,而且時間久遠。如果一概不予承認,會讓非常多的本來穩(wěn)固的家庭陷入動蕩與非法狀態(tài)。因此,婚姻法有條件地承認事實婚姻。
其次,當事實婚姻面臨解體時,因為國家機關沒有登記,因此,如果當事人不要求國家機關處理,那么,國家機關(民事局或者法院)是無法主動介入的。
因此,不去法院或者民政局而自行解除的事實婚姻,只要事實上確實分居了,那么,在法律上是具有效力的。但,就象證明自己是事實婚姻需要證據(jù)一樣,自行協(xié)商解除的事實婚姻也需要證據(jù)。
如果事實婚姻沒有解除,又發(fā)生了男方(或者女方)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情形,是否按重婚論,目前在理論與實務中都存在非常大的爭議,處理的結果也不同,在此不予討論。
事實婚姻帶來的后果,與有結婚證的婚姻是一樣的。即,無論是夫妻共同財產(chǎn),還是子女撫養(yǎng),還是繼承關系,都按照正常的夫妻關系進行。唯一不同的,就是證明存在婚姻關系的證據(jù)不同,登記婚姻僅用結婚證就可以證明,而事實婚姻需要系列有效證據(jù),比如婚宴,證人證言,共同生活的其它證明等等。
二、非婚同居
以前有一個詞叫“非法同居”,現(xiàn)在正式的叫法是沒有“非法”二字的。就是“同居”或者“非婚同居”。
自1994年2月1日以后,無論兩人是否以夫妻名義生活在一起,無論是否有孩子,都是非婚狀態(tài)。一句話,在一起可以過日子,不在一起,一方可以說走就走。雙方在一起生活形成的財產(chǎn),說得清是誰的,就是誰的個人財產(chǎn),說不清的,兩個人就平分。
本文引用的傳聞里,芙蓉姐姐的情況就屬于此。她和芙蓉姐夫于2000以后才同居一起,生了孩子。他們之間即使有財產(chǎn),比如,后來芙蓉姐姐出名了,有了大額收入,但是,因為來源清楚明確,那顯然就是芙蓉姐姐的,芙蓉姐夫想分法律也不會支持。
當然,如果芙蓉姐姐與芙蓉姐夫兩人都愿意承認這個婚姻,不愿意用“同居”的概念來解決他們之間的財產(chǎn)與孩子問題,那么,兩個得去民政局補辦一個結婚證。兩人結婚的時間,就以補辦確定的時間為準。比如兩人可以約定為某年某月某日,也可以是兩人符合婚姻法結婚條件日子的結婚日。這對于計算財產(chǎn)分割具有法律上的意義。比如,兩人補辦的結婚證的日期在在芙蓉姐姐掙了大筆錢財后,那么,離婚時,芙蓉姐夫就有權利要求分得那筆財產(chǎn)的一半。
非婚同居的另一個負面結果(對女性來說):芙蓉姐夫說了,你生了孩子,還得去鑒定,鑒定完了,是我的,我不管,法律能拿我怎么著?那么,我們就來說說下面這個問題。
三、非婚生孩子
上面,芙蓉姐夫說的話,確實讓人芙蓉姐姐生氣,但是,確實有部分道理。
其一,因為是非婚生子,如果男方不承認,那就當然不能確認為雙方的孩子。
其次,如果要鑒定,還需要另一方同意,如果不同意,要求鑒定的一方就有很重的舉證責任,證明這個孩子確實是另一方的孩子。
最后,芙蓉姐夫說,法律不能拿他怎么著,這話可是錯的。在婚姻問題上,法律確實不能拿他怎么著,但是在孩子撫養(yǎng)問題上,如果最終確定孩子是他(當然只要有確定證據(jù)表明他是孩子的父親,不必非得通過親子鑒定),那么,他就要承擔孩子在18周歲以前的撫養(yǎng)責任。
【結語】
同居、結婚都不是兒戲。財產(chǎn)、孩子都是生活的基本問題。選擇如何生活,會影響到人的一生。需要慎重考慮。無論同居生活,還是婚姻生活,都是人的態(tài)度與經(jīng)驗問題,必須要考慮到當時的法律制度,以及本人對生活的控制能力。
我們需要理性的生活,我們更是感性的動物。無論何種生活,我們從容面對就好。
(李佩璇律師供法邦網(wǎng)-法邦時評專稿,轉載請注明作者和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