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案卷材料顯示,于紅偉比方宏進小11歲,兩人1992年相識,1994年結婚。于紅偉告訴記者,當時只有20歲的她通過朋友介紹認識了方宏進,其實方宏進之前有過一段婚姻,但她并不知情?!拔腋麘賽蹠r,他跟我說我是他第一個戀人,我也問他,你都三十幾了難道沒有戀愛過,他回答我說是事業(yè)上忙,沒時間談戀愛?!毕嘧R兩年后,兩人在深圳登記結婚,開始了這段長達17年的婚姻。
2010年底,于紅偉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方宏進離婚,并請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但因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很大一部分還沒有完全查清,無法確定財產的具體數(shù)額。
2011年2月,海淀法院復興法庭曾進行過一次調解。于紅偉認為雙方有調解可能,向法院申請撤訴。
此后,方宏進起訴離婚,要求獲得女兒的撫養(yǎng)權,并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方宏進說,在庭前調解中,他提出想要女兒的撫養(yǎng)權,于紅偉承擔她該承擔的撫養(yǎng)費。但于紅偉不同意離婚,提出要孩子,并讓他負擔高額的撫養(yǎng)費,財產都歸她。由于雙方要求相差太遠,無法達成調解。
【判決】
2011年12月15日,海淀法院一審判決,準予雙方離婚,判定婚生女方貞由母親于紅偉撫養(yǎng),而婚姻存續(xù)期間的200萬元債務由方宏進獨自承擔,未處理夫妻共同財產。
【上訴】
于紅偉表示要上訴,要求將女兒每月的撫養(yǎng)費由1800元提高到一萬元,同時,由于方宏進有“小三兒”嚴重傷害了她和女兒的感情,她要求法院不給方宏進分割任何夫妻共同財產。
方宏進也表示,自己并不認可法院判定的“過錯在自己一方”,要上訴洗清有“第三者”一事。
【李佩璇律師評析】
本案當事人經歷了女方起訴離婚,撤訴,男方再起訴離婚,雙方共同上訴,目前等待二審的過程。本案是一個非常典型的離婚案件,雙方的法律心理模式在進行離婚戰(zhàn)爭的夫妻當中,非常具有代表性?,F(xiàn)在就剖析如下:
一、追與逃,心的煎熬
1.女方的受害者心理及行為
由于女方覺得自己比男方小很多,同時又被男方騙是第一個戀人,加上男方在經濟、社會地位上的強勢,女方對男方有怨氣,但又不是真的想于男方離婚,于是在自己能把握的各個方面對男方進行控制,比如,經濟上,對于雙方共同經營的公司的收入,能進則不出;對于男方的業(yè)余時間,能限制則限制,不能限制則電話等方式追蹤。如此種種,以保證男方隨時都能被女方掌握,以便尋求片刻安心。
2.男方的對抗及逃避行為
由于年齡的懸殊,男方在婚姻的初始對女方應該說是有感情,且很滿意的。但由于女方在結婚后的控制行,導致了男方的沉積的反感。在這個家庭結構中,男方在經濟上與社會地位上都處于強勢,因此,男方如果不想被控制,還是有辦法做到的。本案中,男方在大方向上采取了逃避的方式,比如,選擇到上海工作,而不帶家屬(雖然上海同意安排家屬的工作);選擇離家,不再與家庭有任何聯(lián)系。
二、愛與恨,法律的較量
1.起訴與撤訴
由于男方長年離家且不與家庭有任何聯(lián)系,女方失去了追蹤的條件,于是提起訴訟,以便于再次聯(lián)系到男方,這是一個權宜之計,等找到男方以后再進一步打算。男方應訴后,女方撤訴。這與男方想離婚的想法相違背,因此,男方提起了離婚訴訟,堅決要求離婚。這下,女方走到了不得不離的風口浪尖,必須要考慮如何迎接戰(zhàn)斗了。
2.女方以男方有重大過錯為由,認為不應分給男方一分財產。
這也是一個策略。要求一分不分,則有可能會分少分。并且女方有利證據為方宏進的“保證書”。這個保證書,最終能在過錯證明上起到多大的作用,還要看法官根據案情的具體認定。
男方對于女方提出的過錯證據,認為是被逼而非自愿書寫。
綜合全案,各方說辭均有可信及不可信之處。
三、法官的策略
顯然,一審法院不想自己在本次審判中解決這個棘手問題,于是采取了回避的方式,對財產分割問題,另案處理,將難題留給了下一個財產分割案件的法官。
本案給一審法官不分割財產的理由很多,比如,股份無法查清,遺產問題未最終處理等等。但是,對于已查清的財產問題,比如北京的二套房產,是否可以分割呢?按理來說,法官是可以處理的。但是,這樣一來,勢必要涉及到對男方的過錯問題進行定性。這樣,豈不是法官自己為難自己?還是把柴留給后人燒吧。
那么,二審法院會怎樣解決這個案子呢?
首先,一審法院只對離婚及孩子撫養(yǎng)問題作了判決。對財產問題,并未涉及。男方稱,將在二審提交新的財產證據。因此,二審有三個結案方式兩個結果。
結果一:對財產問題繼續(xù)不予理會,維持原判;
結果二:在此次程序中,一定要將二人的財產問題進行處理。
1. 第一種處理方式:
二審法院接受了新證據,但雙方不能就財產問題達成調解,則發(fā)回重審。此種處理方式的可能性為1%。
2. 第二種處理方式:
雙方就財產分割問題達成調解意見,二審法院出調解書,完滿解決二人的離婚、撫養(yǎng)、財產分割問題。
此種處理方式,涉及到雙方妥協(xié)。首先,女方的復仇心理要減輕,其次,男方對財產的讓步。以筆者通過媒體報道來揣測,女方是不肯讓步的。對于本案將女兒方貞拉進來,筆者不予置評。所以,我在對這次案件的描述中,之于女方,我用了戰(zhàn)斗一詞。對于男方,我則用了逃避一詞。
在本起案件中,看起來女方處于攻方,并且有利證據,但是,從法律實際處理來看,男方是處于強勢的。如何把握好分寸,如何讓案件對三方來說都滿意(于紅偉、方宏進、法院),還是要看這三方的綜合力量了。當然,法院可以努力,也可以踢球。
【李佩璇律師結語】
婚姻,是人生的最大事情之一。結婚與離婚,都是需要人在心理與財力上做好準備的。幸福的婚姻來自合適的雙方。
婚姻律師,是一個具有使命感的命名。我更多的希望,婚姻律師在婚姻案件中,不僅僅為當事人的最大財富利益戰(zhàn)斗,而是要為當事人的綜合最大利益工作。因為,一個人的離婚,可能影響的不是這個人的一生,還有下一代的一生,甚至更下一代。
離婚帶來的傷害是巨大的,我們婚姻律師,最好能讓傷害到最小。
(李佩璇律師供法邦網-法邦時評專稿,轉載請注明作者和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