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背景】
北京時間10月20日,前體操世界冠軍張尚武在擔任慈善家陳光標愛心形象大使后不到3個月,日前突然辭職回京。在北京接受記者采訪時,張尚武表示任職期間被安排的訪談讓其身心受到傷害,并稱訪談上社會學家對他的侮辱難忍導致辭職。
按照張尚武的說法,是在其間所參加的一期電視節(jié)目中兩名社會學者的言論讓他身心受到很大傷害,也令他受到江蘇黃埔公司的同事們輕視。
在那期電視節(jié)目中,陳光標和張尚武都參加了錄制,其中張尚武露臉的時間有7分鐘,主持人介紹完張尚武是黃埔公司“公益慈善部副部長”兼“公益愛心形象大使”,并且月薪高達1.1萬元后,就問也參加節(jié)目錄制的陳光標,付給張尚武如此高的工資是不是太扎眼,張尚武搶先說道:“我覺得老總非常愛才,所以他付的這個工資,他認為是值的?!?/p>
此時,另外兩位嘉賓開始輪番向張尚武發(fā)難,社會學者陸震對他說:“這個話不應該你來說,你到公司一個月不到,就提升你這么高的職務(wù),你腦子里想想這正常嗎?人家要干多少年才能得到這個職位?你一個月不到,十幾天就到這個位置了。你以為你真是一盤菜了?”緊接著另一位社會學者顧駿又說:“慈善是慈善,經(jīng)營是經(jīng)營。如果你幫張尚武的話,也要有一個幫法。招一個員工就是按才錄用,以張尚武的情況,他三個月的試用期是不能免的,普通員工4000元,他1400元也就夠了。”……(詳細案情及背景資料見各新聞網(wǎng)站報道)
筆者總結(jié)的關(guān)鍵詞:一盤菜、試用期、扎眼
觀點:專家侮辱張尚武,非“專家”行為
----西安.余偉安律師
社會學專家發(fā)難張尚武的節(jié)目視頻我看過了,確實感覺專家言論有侮辱侵權(quán)的嫌疑,所以從一個評論員的角度評價兩位專家言論屬于非“專家”行為。
首先,對于張尚武的評價完全出于專家自己的想法,這樣的言論自由針對的是具體自然人,當面評價對方但毫不顧忌給對方帶來的感受,不顧忌電視平臺傳播后給這個具體的評價對象帶來的負面影響,所以說專家的過錯是明顯的。
另外,專家言論并非理論性的研究和探討,對于這個具體的員工是否勝任自身職位以及報酬是否合適的評價缺乏調(diào)查研究缺乏推理屬于信口開河。因為,張尚武不是一個普通員工,陳光標作為老板招聘張尚武與張尚武過去的運動員身份有很大關(guān)系,而且給予張尚武的職位也是特殊的“公益慈善部副部長”兼“公益愛心形象大使”。所以說,張尚武的職位和報酬是否合適,無論從陳光標的商業(yè)角度還是慈善角度考慮,陳光標最有發(fā)言權(quán)而不是專家。
專家的想法和言論割裂了商業(yè)和慈善的關(guān)系,過分強調(diào)普遍性而不考慮張尚武個人身上的特殊性,一味地強調(diào)普通人的職場升遷過程,什么“一盤菜”等言論準確的說是針對張尚武個人的偏見,本身也不符合社會學的一些理論,社會學專家在這個問題上發(fā)表了沒有能夠體現(xiàn)其專家身份的言論,說白了太把自己當專家了,實際上是“以己之昏昏使人之昭昭”。專家掌握著話語權(quán),對于評價對象的感受及社會影響無所顧忌,這絕對是一種“語言暴力”。其言辭粗劣與社會學家的人文關(guān)懷精神更加相悖,客觀上確實極大的傷害了張尚武的自尊心,給張尚武本人帶來很大的負面評價。所以語言侮辱侵權(quán)行為是存在的也造成了損害事實, 那么從侵權(quán)責任法角度講應該承擔侵權(quán)責任。
上面說的是法律,下面說說道德。借鑒兩位社會學專家評價“張尚武”的言論,我想評價一下兩位社會學專家,就三句話:
第一句:太把自己當“一盤菜”了;
專家應該有一個專家的樣子,謙虛謹慎應該是一個專家做人治學的起碼要求吧。咱不能仗著自己掌握著話語權(quán),自己戴著專家的帽子就無所顧忌吧。太把自己當盤菜了,想說啥說啥,想怎么表達就怎么表達,不謙虛謹慎,這樣的專家早看夠了。
第二句,應該是“試用期”內(nèi);
既然是專家,說兩句行話聽聽?沒有。既然是專家,體現(xiàn)點專家風度?沒有。既然是專家,解決點實際問題?沒有。既然是專家,為什么不能客觀辯證看待張尚武的問題?為什么不能站在張尚武的角度考慮一下?為什么不能體現(xiàn)一下專家的人文關(guān)懷?兩個專家?guī)缀跬耆y(tǒng)一的意見,對于一個電視節(jié)目來講,到底是電視臺的失誤還是專家的問題?我想用專家在“試用期”回答這個問題再好不過。
第三句,“扎眼”成功。
專家浮躁已經(jīng)是這個浮躁的社會一個非常突出的現(xiàn)象。社會學是個相對冷門的學科,出成績難,要“扎眼”就更難了,但這倆專家借助評價張尚武的事情被許許多多的人熟悉了,算是“扎眼”成功了。
最后,用一句話概括:一盤菜在試用期內(nèi)扎眼成功。
【特邀評論員:余偉安,陜西仁和萬國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余偉安律師供法邦網(wǎng)-法邦時評專稿,轉(zhuǎn)載請注明作者和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