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陜西安通實業(yè)公司(下稱安通公司)是一家集房地產項目開發(fā)和銷售的中型民營地產企業(yè),由于項目融資的需要,于2010年7月6日在網(wǎng)上找到專門做項目融資的中資向往公司(下稱中資公司)。中資公司經實地考察對安通公司的項目非常滿意,當即口頭答應要提供融資資金兩億元,但是同時附加一個小小的條件,那就是要求安通公司提交一份由擔保公司出具的擔保函。在安通公司提交了好幾份擔保公司出具的擔保函都被中資公司否決后,中資公司終于建議安通公司找北京中聯(lián)擔保公司(下稱中聯(lián)公司)提供擔保。中聯(lián)公司對項目進行實地考察后也對安通公司的項目十分滿意,當即口頭表示馬上就會提供擔保,但同時也附加一小小的要求,要求安通公司交納120萬元的評審費,并解釋說公司要出具擔保函要走個專家評審的程序,這是走這個程序必不可少的費用支出,項目是沒有問題的,這只是走個過程,馬上就會出保函。安通公司覺得這個錢出的不太合理,但是考慮到馬上就會得到公司項目急需的2億元融資,投資這點錢也沒啥,于是很快將錢打入中聯(lián)公司帳戶。這之后就是按照中聯(lián)公司的要求提供各種評審所需的資料,再后來就是中聯(lián)公司終于出了評審報告,但是報告結果不是決定出具保函,而是決定不予擔保。于是安通公司的120萬元就這樣打了水漂。
二、委托過程:
在被這樣涮了一把以后安通公司當然要討個說法,于是安通公司唐總來到北京,從這個律師事務所到那個律師事務所,甚至還去了北京市律師協(xié)會,卻沒找到一個能代理自己案件的律師。因為每個看了自己案卷的律師都充滿同情和無奈的告訴他:你的案子贏的希望很渺茫。為什么哪?很簡單,從手頭所有的書面材料來看,對方都是沒有責任的,合同中寫得很明白,評審費是不退的,而且合同是雙方簽字蓋章的,至于對方當時做的那些個承諾卻都是口頭上的,安通公司手里并無任何證據(jù),對方早已否認了自己曾經說過的話。
也許是緣份吧,非常偶然的唐總遇到了我,在詳細了解案情以后,我說可以試試。為什么說法律是公平的,就是因為它承載著打擊邪惡,保護良善,為被侵害者挽回損失,維護社會公平的責任。雖然法律并沒能讓每一個被損害者獲得公平,但是我們仍然要相信法律會讓每一個被損害者獲得公平,要相信事在人為,專業(yè)化的律師必然會使問題解決的希望加大,讓我們共同努力一把。
也許是我眼中的自信給了他信心,或者是我的話使他看到了希望,唐總立即就與我所簽訂了委托代理合同。
三、辦案過程
1、選定仲裁員
此案要是能將中資公司和中聯(lián)公司做為共同被告訴到法院那無疑是最有利于事情解決的,但是中聯(lián)公司很高明的在合同中加了仲裁協(xié)議,排除了法院的管轄權,將此案的管轄交給了北京仲裁委員會,而仲裁是沒有第三人制度的,所以只能對中聯(lián)公司提起仲裁申請。接下來就是起草仲裁申請書,去仲裁委立案,然后就是選定仲裁員。仲裁員選定工作其實是仲裁案件極其重要的前期環(huán)節(jié),立案后仲裁庭給了一本薄薄的仲裁員名冊,翻開一看將近400名仲裁員,每個仲裁員后面都只有職稱、專業(yè)、職業(yè)分類、國籍、居住地、工作狀況、掌握外語這幾個簡單的欄目,要在這三百多人之中找出最有利于我們的仲裁員其實是非常不容易的。一般來說仲裁員的素質比我們經常打交道的那些個法官要高很多,但是就好像耶穌的門徒里面也有猶大一樣,難保這些人里面也有個別做事極不負責任,甚至會枉法裁判的仲裁員,如果不幸將這樣的人選了,那無疑加大了自身的風險。但是僅憑仲裁委提供的這點信息是很難選擇的,而且相關規(guī)定還規(guī)定在選擇仲裁員之前是不能跟他們聯(lián)系的。所以,大多數(shù)人在這個環(huán)節(jié)上都望洋興嘆,最后胡亂選擇一下完事。但是我不能這么做,因為我知道我身后是一個被不良商人坑害而急需法律挽回損失的受害人,而我就是那個他們給予全部希望用法律武器為他們討回公道的律師。于是我花了大量的時間來搜集仲裁員們的資料,在做了大量調查排比工作后終于選定了一位高素質,且富于正義感,人品高尚的孫姓仲裁員來作為我方仲裁員。事實證明我這些工作是極有價值的,因為在后來的庭審中,這位孫姓仲裁員對被申請人的幾個質問是非常有力的,那些問題我都沒想到,問的中聯(lián)公司啞口無言難以應對,對我方最后勝訴起了重要的促進作用。
2、準備證據(jù)
我們手頭現(xiàn)有的證據(jù)數(shù)量不少,從合同、各種函件、收據(jù)到補充協(xié)議基本都有,但是真正對我們有利的卻幾乎沒有。因為對我們有利的“對方承諾”都是口頭上的,對方現(xiàn)在已經不認賬了,而現(xiàn)有的書面材料卻都是對方落實我方義務的材料,上面都是對我們不利的內容。這個時候再從被告那里收集證據(jù)已不可能,怎么辦?找什么樣的證據(jù)才能讓對方承擔責任呢?我想到了從對方的身份著手,我從中聯(lián)公司的網(wǎng)站上查到中聯(lián)公司是擔保協(xié)會會員,我查到《擔保協(xié)會的會員規(guī)則》第二十條規(guī)定“擔保機構應有效防范風險,不做超出自身能力的大額擔保,提倡開展聯(lián)保業(yè)務,對單個企業(yè)或自然人提供的融資擔保責任余額最高不得超過擔保機構自身實收資本或擔保資金的10%?!敝新?lián)公司的注冊資金只有5000萬元,按此規(guī)定他單筆擔保最大保額只有500萬元,和安通公司的協(xié)議中約定的擔保額卻達2億元,這分明是違規(guī)的,這是一個重要的突破點,于是我調取了中聯(lián)公司的會員證作為一個重要證據(jù)。另外我在調查中資公司背景資料時找到大量中資公司以前做的這類“詐騙案”的資料,我將這些資料篩選后整理出來,作為參考資料來提交給仲裁委。至此,證據(jù)準備工作已無憾的完成。
3、庭審和庭后工作
庭審的過程正如我所預料:中聯(lián)公司依據(jù)雙方合同、協(xié)議等材料主張駁回我方申請,甚至說出“怪你們自己簽約時不審慎”之類的話來;我方主張對方欺詐。從庭審的過程看對方證據(jù)充足,我方證據(jù)依然顯得有所不足。庭審后我還能做那些工作來增加我方的勝算?那就是寫一封有力的代理詞交給仲裁委。這封代理詞應該怎樣寫才有力度?為此我苦思冥想構思兩天未動一筆,兩天后打開電腦,敲打鍵盤一揮而就。關于本案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都已在庭審中說得很明白了,已沒必要在代理詞里面重復,于是在代理詞的開始我先構思了一個小故事:“甲要和乙談一筆生意,在事情未開始之前要先給乙一筆數(shù)目不小的錢,而且約定這筆錢不管生意能不能談成都不能要回。這種不等價有償、不平等、不公平的民事行為能發(fā)生么?一般來說除非甲智力不健全,或者精神有問題,否則是不會發(fā)生的。但是現(xiàn)實中卻發(fā)生了,為什么呢?只有一個原因,那就是乙使詐。”由此引入本案的申請和被申請人關系,末了我說,中聯(lián)公司設這個局不但是設給安通公司的,而且也是設給仲裁委的。這不是無根據(jù)的,因為在合同爭議解決條款中加入仲裁條款是中聯(lián)公司的要求。
4、裁決
在經過漫長的等待后,2011年7月18日終于接到了仲裁委的裁決書,裁決結果:中聯(lián)公司應于收到裁決書后7日之內向安通公司返還評審費80萬元。這樣的結果雖然不是大獲全勝,但已是極其難得了。我的委托人安通公司對此結果是很滿意的,因為這個案子他在找我之前已找了許多律師,甚至還找了律師協(xié)會,得到的答復都是勝訴希望渺茫。
四、案件評析
這是目前項目融資領域非常典型的一類“詐騙”案,但是你卻不能追究其詐騙責任。因為其公司是真實的,業(yè)務是真實的,項目也是真實的,只有當時的承諾是虛假的,而且書面材料也是完畢的,所以只能通過民事訴訟來挽回損失。
本案雖然獲得了較好的結果,但是卻并不具有普遍性,這類案件的普遍結果往往是血本無歸,走訴訟程序也是徒勞無功。就目前的法律環(huán)境下,對此類案件還是要重在預防。其實預防并不難,只要企業(yè)做好以下幾點防范措施就完全可以避免掉入這樣的融資陷阱。
第一點:選擇融資公司的時候一定要做好背景調查,切忌饑不擇食亂投藥;
第二點:業(yè)務交往,各方觀點、承諾一定要形成書面文件,切忌不能把對方酒桌上的言辭當作有效承諾。
第三點:交往時要注意細節(jié),發(fā)現(xiàn)對方提出不合理的或者轉嫁風險的要求而感到對方形跡可疑時,要當機立斷與其結束合作,萬不可不拘小節(jié)接受其不合理要求,使得后患無窮。
第四點:一旦發(fā)生糾紛,要第一時間趕緊請專業(yè)律師介入,以做好證據(jù)保全和訴訟準備工作。
企業(yè)只要將以上幾點融入到公司融資方面的制度中,并嚴格執(zhí)行,則完全可以避免這類融資風險。
同時,這個案件也告訴律師一個道理,遇到案件切不可輕易就下結論,只要當事人確實是被侵害而受了損失,要相信法律是可以還其以公平的。律師就是以用法律工具為委托人捍衛(wèi)權益為業(yè)的人,如果你自己對法律都沒有充足的信任,又怎么可以幫助他人哪?另外,要記著做律師一定要執(zhí)著勤奮,每一個勝訴的判決都是來之不易的,需要律師付出大量心血。
(王炳峰律師供法邦網(wǎng)-法邦時評專稿,轉載請注明作者和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