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國務院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一條明確規(guī)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繳納契稅?!钡诹鶙l明確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征或者免征契稅: (一)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辦公、教學、醫(y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征;(二)、城鎮(zhèn)職工按規(guī)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免征;(三)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酌情準予減征或者免征;(四)財政部規(guī)定的其他減征、免征契稅的項目?!必敹?011年82號規(guī)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的,免征契稅。本通知自印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該通知同時印發(fā)了日期,2011年8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是國務院制定,為行政法規(guī),其在條例第六條中授權財政部門制定具體免稅的規(guī)定。該規(guī)定明確了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的情況,免征契稅。也明確了8月31日前,不包括8月31日當天,夫妻間房屋、土地權屬從轉移需要交納契稅。問題是:如果原來房屋、土地權屬歸屬于雙方,現改為一方所有,實際上也是權屬的贈與,該如何征稅?財稅的相關規(guī)定沒有明確。
個人認為,從該規(guī)定的立法本意來講,非??粗胤蚱揸P系的維系,那么,這種維系對上文所敘述的反向權屬轉移該如何考量呢?夫妻雙方共有財產是有利于夫妻感情的,因此,權屬從單方轉移到雙方共有,法律應予以鼓勵。原來雙方共有的房屋、土地如果從雙方所有轉移到單方所有,其大多數情況下并不為法律所鼓勵,因此,我們認為,該種情況下,契稅仍然要征收。當然,特殊情況存在,如夫妻特別恩愛等情況,但夫妻是二婚,丈夫得到了妻子的照顧,擔心去世后,遺產發(fā)生糾紛,妻子會受到子女的逼迫。丈夫在去世前表達對妻子的愛,可以將雙方共有的房屋、土地轉移給妻子,這種情況下,是否考慮立法免除契稅。由于這種情況并不普遍,沒必要單獨對此立法。
我們認為,財稅2011年82號通知的立法經過了一定的利益考量,體現了國家法律順應道德的思想。同時,其界定了免征契稅的條件是權屬從單方向雙方轉移,而不是權屬從雙方向單方轉移,也就是說,在沒有新法律規(guī)定出臺前,“減名稅”需要征收。
需要補充說明的是,如果已經因為離婚而導致的“減名稅”則因另有規(guī)定而不同,這和本文論述的婚姻內的“減名稅”是兩碼事情。離婚后的“減名稅”是對婚姻變動事實的承認,考量了婚姻變動的“道德補償”因素,而婚姻內的“減名稅”則不符合道德變動的方向。
(李良寯律師供法邦網-法邦時評專稿,轉載請注明作者和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