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又一起“助人為樂”的“冤案”在網(wǎng)絡上被炒的沸沸揚揚!簡單說,根本的問題是:撞了還是沒撞?根本的原因是:利益與誠信的較量!其實在現(xiàn)實生活中,因為在司法機關審理一般都要以“證據(jù)”說話,而“誠信”往往因為難以查明,就先放到一邊了。這恐怕是每一個律師都會常遇到的事!其中也少不了背后的“指點”。自己“被委屈”的時候拿“誠信”說事,自己“占優(yōu)勢”的時候拿“證據(jù)”說話。天下事,大都如此吧!
本人根據(jù)“網(wǎng)絡傳說”整理事實如下:
“受害方”:年近70歲的王秀芝老太太稱自己被許云鶴駕車撞倒在地;
“肇事方”:許云鶴則認為自己并沒有撞人,他主動停車,下車攙扶,是助人為樂。
評:99%的可能是有一方是說謊了,說謊的一方肯定是為了利益把良心喂某種動物了!
1%的可能是誰也沒有說謊,在當時有一方確實因為情況突然造成精神出現(xiàn)錯亂,在大腦中形成了一種“虛假”的事實。這種情況雖然可能機率極小,但在現(xiàn)實中確實發(fā)生過,也不可能排除!
既然各執(zhí)一詞,那只能用等待“證據(jù)”說話了!
中介方:天津市天通司法鑒定中心最終的鑒定結(jié)論為:“不能確定許云鶴駕駛的小客車與人體接觸部位,不能排除小客車與王秀芝有接觸,也不能排除小客車與王秀芝沒有接觸?!?/p>
評:不得不佩服中國人的聰明,中介方的這一鑒定結(jié)論真可謂“天衣無縫”!可是人都知道這是一句經(jīng)典“辟”話!就這一句話,更進一步的把整個事件推向了另一個高潮!
在這里不得不說,某些鑒定機構,就像小孩過家家一樣,不用說“權威”了,就連一般的“信任”都難以做到!只是一種賺錢的工具罷了!別奢望這樣的鑒定機構對解決本案有什么大作為吧!
本人意見,其實也許能鑒定清楚,只要在合適的時間內(nèi)進行取證,有可能最終花上萬元或數(shù)十萬元,肯定能通過一種更為科學、嚴謹?shù)蔫b定方式能查清事實!只不過最大的問題是錢由誰墊付?最終由誰承擔?是不是值得?!
政府機構:交通民警到達事故現(xiàn)場后,對事故現(xiàn)場進行拍照記錄,其中測量許云鶴的車與老太太距離為2.4米。而處理這起交通事故的西站交警大隊也沒有做出責任認定。
評:既然把“皮球”推給了中介方,而鑒定機構都沒法查清,那我們一政府部門就更無奈了!不過有一點還是值得深思的,那就是“車輛與老人的距離之間是2.4米”,雖然這什么事實也不能證明,但是做為“助人為樂”的許先生,我不得不說你一句了,助人為樂是好事,但最起碼也要把自己保護好??!你發(fā)現(xiàn)這種情況要準備做好事時,能不能先把車停的稍遠一點,再下來救人?。?/p>
第三方:參與王老太太診療的天津市人民醫(yī)院張寅龍醫(yī)生。張寅龍認為,“無法確定原告?zhèn)榈木唧w成因,但能夠確定原告?zhèn)橄低鈧?。根?jù)原告的年齡和具體傷情,原告自己摔傷的可能性較小?!?/p>
評:還是張醫(yī)生的話有份量,至少比鑒定機構強多了。至少他提供了一種可能的結(jié)論:老太太自己摔傷的可能性較小。如果這樣的可能意見再多一點,雖然不能認定老太太說的就是“事實”,但法院認定老太太勝訴是沒多大問題了。
證人:當事雙方均提出了眾人圍觀及評價的事實,卻都不能提供任何一位證人。
一位從警十余年的警官告訴記者,在辦案中尋找目擊證人非常困難。有些明明在現(xiàn)場的人,在警方詢問時會以什么都沒看見作答,有的證人作證一次后就再也聯(lián)系不上。這讓一些簡單的案件最后成為懸案。
評:“誠信”都沒有了,到哪去找證人??!誰出來做證,至少會成為一方的“敵人”,證人又何必呢?!在一個連“政府機構”都面臨“誠信危機”的社會,我們又怎敢奢求太多個人誠信呢!
法院:不能確定小客車與王老太身體有接觸,也不能排除沒接觸。假設雙方并未發(fā)生碰撞,原告自己摔傷,但被告在并道后發(fā)現(xiàn)原告時距離原告只有四五米,在此短距離內(nèi)作為行人的原告突然發(fā)現(xiàn)車輛向其駛來,必然會發(fā)生驚慌錯亂,其倒地定然會受到駛來車輛的影響。
評:法院本可以把判決的事實與理由說的更清楚、更嚴謹些的,何必用畫蛇添足的“假設”呢!?再說了這樣的“假設”根本就經(jīng)不起推敲,很容易被戳穿的!真不知道法院是故意留下個“理由”讓當事人上訴,把皮球踢給上級;還是真的就這樣認為的!如果是前者,我只能說是真是“高明”;如果是后者,我只能有說有點“遺憾”了!
案外話:原告損失范圍11萬余元,被告許云鶴在40%責任以內(nèi)賠償被告1400余元,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賠償10.7萬余元,許云鶴未及時投保交強險系未履行法定義務的違法行為,故交強險限額內(nèi)的無過錯責任應由被告許云鶴承擔,所以許云鶴總計賠償王老太太10.8萬余元。
評:這也許是這件事能“出名”的一個不可忽視的原因。如果許先生依法投保了交強險,那這件事可能會通過更好的方式解決,不會搞得“雞犬不寧”了!
結(jié)論:此事最大的壞處并不是什么樣受到了冤屈,也沒人會再意案件的真相,只注重結(jié)果:那就是不管發(fā)生什么事,最好不要“多管閑事”,免得“引火燒身”!可下一個“受害者”有可能就是“我”了!這樣的結(jié)局無疑是對“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又一次不小打擊!
(王巡生律師供法邦網(wǎng)-法邦時評專稿,轉(zhuǎn)載請注明作者和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