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某某生前系某環(huán)衛(wèi)公司的工人。2013年6月6日吳某某在清掃街道路時發(fā)生交通事故死亡。2013年6月27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批復認定吳某某的死亡為因工死亡。2013年10月14日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書,裁決肇事者與被告連帶賠償喪葬補助金、工亡補助金等合計510,134.00元。由于肇事方已經支付460,000.00元,公司補齊差額部分共計50,134.00元。2013年10月15日,吳某某的家屬原告任某某等不服仲裁,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某公司給付吳某某因工死亡的相關補償人民幣528,959.40元。
裁判結果:支持任某某請求
理由: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構成工傷的,勞動者具有雙重主體身份即工傷事故中的受傷職工和人身侵權的受害人。
律師說法: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可以分別向第三人及單位主張賠償
? 勞動者在工作期間因第三人原因受傷,一方面可依侵權行為向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另一方面可依工傷保險的規(guī)定請求保險給付。因為工傷保險給付是單位和職工繳納工傷保險后,作為單位職工應該享有的福利和保險賠付,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只要發(fā)生工傷,單位和職工履行了繳納費用的義務,就應享有待遇。而向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是基于第三人的侵權行為而發(fā)生的,其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實行過錯相抵。兩者請求權基礎不同,歸責原則和權利保護范圍不一樣。因此,即使受損害者獲得雙份賠償,也并未損害賠償者的權益。故在處理此類案件時,不能簡單采取工傷保險賠償和民事賠償互相排斥的做法。本案中吳某某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構成工傷的,其具有雙重主體身份即工傷事故中的受傷職工和人身侵權的受害人?;陔p重主體身份,吳某某有權向用人單位主張工傷保險賠償,同時還有權向侵權人主張人身損害賠償,即有權獲得雙重賠償。不因受傷或死亡職工(受害人)先行獲得一方賠償、實際損失已得到全部或部分補償而免除或減輕另一方的責任。
相關規(guī)定:
《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guī)定勞動者因工傷事故受到人身損害,有權向用人單位主張工傷保險賠償,如果所受人身損害系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所致,勞動者同時還有權向第三人主張人身損害賠償。
(陳雷律師供法邦網-法邦時評專稿,轉載請注明作者和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