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現(xiàn)實生活中,很多的教育培訓機構為了招攬學生,會在合同中約定,未能順利通過考試的,退還全部的學費,這些承諾能相信嗎?請看本文案例。
案情簡介:考試不通過退還全部學費承諾,能否相信
2016年4月19日,田某與某教育咨詢公司簽訂《培訓協(xié)議》,約定教育咨詢公司負責田某考務管理、考試認證等事宜安排,并保證在1年內(nèi)通過系統(tǒng)集成項目管理工程師考試,課程總費用23800元在簽訂協(xié)議之時付清,并且承諾田某不能順利通過考試,教育咨詢公司退還收取的一切費用?,F(xiàn)雙方約定的一年期限已屆滿,田某未通過協(xié)議約定相關考試,田某向教育咨詢公司多次主張返還全部培訓課程費用未果,故訴至法院,訴訟請求:1、判令教育咨詢公司返還培訓課程費23800元;2、判令教育咨詢公司承擔訴訟費。
法院判決:不構成表見代理
法院認為,對原告要求被告返還23800元培訓費的請求,應當予以支持。被告經(jīng)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訴,視為放棄相應訴訟權利。綜上所述,判決如下:被告教育咨詢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nèi)返還原告田某培訓費二萬三千八百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一百三十三元,由被告教育咨詢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nèi)給付原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4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钡?/span>60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第107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北景钢校?、被告簽訂的《培訓協(xié)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nèi)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應屬合法有效,雙方均應依約履行?,F(xiàn)原告至今未通過該協(xié)議約定的相關考試,未取得該協(xié)議約定的相關證書,被告應依約退還原告交納的23800元培訓費。合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是有法律約束力的,所以在簽訂合同的時候不能單純?yōu)榱搜矍暗睦娑p易的許下承諾,要慎重選擇。一旦合同生效,雙方當事人就應當誠實守信的依約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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