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款項如何支付
2013年2月,A公司與B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B公司承包財富匯廣場建設工程的土建、安裝等工程,合同中同時對工期、質量標準、工程款、竣工驗收等作了具體約定。后工程如期施工并通過驗收。至2015年6月,A公司尚有89萬工程款未支付,A公司經多次索要無果,無奈提起仲裁,A公司以B公司沒有相應資質為由主張認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并拒絕支付工程價款。
合議庭意見:仍有權要求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
仲裁庭裁決,A公司應支付B公司工程款89萬元。
律師說法:仍有權要求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guī)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yè)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認定無效。第二條規(guī)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可見,合同認定無效的情形下若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仍有權要求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
本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雖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但經仲裁庭審查,乙公司不具備建設工程施工資質,涉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依法應當認定無效。但涉案合同雖屬無效,涉案工程已經乙公司施工完畢,如期竣工并通過驗收,B公司向A公司主張按照合同約定計算工程款于法有據,A公司依法應當支付B公司89萬元工程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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