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財貨動人心,撿到財物后,人人都想占為己有,但撿拾到他人的遺失物能否依據(jù)占有而取得所有權嗎?答案:不能。拾得遺失物屬于不當?shù)美麘敺颠€。具體情況,我們將通過案例為您解析。
案例簡介:拒不返還遺失物,失主將其告上法庭
1995年7月29日上午,小徐騎一輛東風牌綠色三輪車去小河百貨商店,在車上邡有一裝有15680元的黃色女士手提包。小徐騎車至商店后,發(fā)現(xiàn)提包丟失,便返回順路尋找。返回尋找期間,鄰居小趙告訴小徐,他看見老王的五歲兒子小王揀到了提包,并聽到老王的兒子小王對老王喊到:“爸爸,我揀到一包錢?!蓖瑫r,其爬在墻頭看見小王拎著一個黃色女式提包。隔壁胡同的老楊也說,其看到小王拿著一黃色手提包喊爸爸,我揀到一包錢。同時,跑進了老王家。小徐多次找老王討要丟失的提包,并答應可以給幾千元酬謝,但是,老王拒不承認其兒子小王揀到小徐丟失的提包。小徐無奈只能起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法庭經(jīng)審理認定,上述案情屬實,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被告老王將揀到的裝有15680元的黃色女式提包返還給原告徐小。案件受理費637元,由被告老王負擔。
律師說法:撿拾旳遺失物屬于不當?shù)美麘敺颠€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規(guī)定:“沒有合法根據(jù),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老王的兒子小王將揀到的提包交給老王,遺失物依然屬于有主物,不能依據(jù)先占取得,應屬沒有根據(jù)取得的不當利益,依法應當返還原告小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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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曉明律師供法邦網(wǎng)-法邦時評專稿,轉(zhuǎn)載請注明作者和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