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分析:隱名股東簽訂的股權轉讓協(xié)議引糾紛
原告封某和被告山某及案外人錫某于2004年4月共同出資設立上海A科技發(fā)展有限 公司(下稱A公司)。
原告封某讓案外人月某作為掛名股東,被告山某讓其女山小某作為掛名股東。同年12月11日,經各方確認,原告封某占有A公司35%的股份。2005年4月,經各股東決定,A公司吸收案外人戶某入股,出資額為人民幣150萬元(以下幣種同),占有30%的股份,為此,各方股東簽署了股東協(xié)議,并辦理了相應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xù)。
2006年3月5日,被告山某與原告封某簽訂《清算還款協(xié)議》,將原告封某的股份以35萬元的價格予以收購,但原、被告雙方簽訂相關協(xié)議后,被告山某迄今未向原告封某支付相應錢款,遂原告封某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清算還款協(xié)議》于法不悖,應確認有效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首先,盡管原告、被告的股東身份并未記載于A公司的股東名冊或公司章程,亦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備案,但A公司的其他股東對上述3人的股東身份是明知的,月某、山小某對自己為掛名股東、實際股東為原告、被告的事實均不否認。因此,應當確認,在《清算還款協(xié)議》簽訂之前,原告、被告均為A公司股東,其持股比例應以工商登記為依據(jù),分別為35%、25%,除此之外,A公司的股東還有戶某(股份為30%)和錫某(股份為10%)。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因此,作為A公司股東,原告有權向被告轉讓其股權。其次錫某在協(xié)議上的簽名雖為代簽,但錫某對該協(xié)議的內容表示認可,因此,上述《清算還款協(xié)議》于法不悖,應確認有效,對協(xié)議各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被告應當按照協(xié)議支付股權轉讓款。
律師說法:什么是股權轉讓?
股權轉讓,是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東權益有償轉讓給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權的民事法律行為。
股權轉讓形式: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出資的方式有兩種:一是股東將股權轉讓給其它現(xiàn)有的股東,即公司內部的股權轉讓;二是股東將其股權轉讓給現(xiàn)有股東以外的其它投資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權轉讓。這兩種形式在條件和程序上存在一定差異。更多具體問題歡迎咨詢法邦網(wǎng)專業(yè)私募基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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