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教育科學文化衛(wèi)生委員會原副主任委員王珉一審宣判,王珉犯受賄罪、貪污罪、玩忽職守罪,一審獲無期徒刑。
遼寧原省委書記王珉被判無期
王珉因受賄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因貪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因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決定執(zhí)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河南洛陽市中院經審理查明,2004年至2016年,被告人王珉擔任吉林省長、吉林省委書記、吉林省人大常委會主任、遼寧省委書記、遼寧省人大常委會主任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企業(yè)經營、職務調整等事項上謀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直接或者通過他人收受相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46億余元。
王珉擔任吉林省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公款人民幣100萬元。王珉作為遼寧省委書記、遼寧省人大常委會主任、遼寧省第十二屆人大一次會議籌備組組長、大會主席團黨組書記、常務主席,違反有關規(guī)定,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2011年中共遼寧省委換屆選舉、2013年遼寧省第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選舉以及遼寧省人大常委會換屆選舉中發(fā)生的拉票賄選未被及時制止,不斷蔓延,部分人員違法當選,嚴重損害了換屆選舉秩序和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制度,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洛陽市中院認為,王珉玩忽職守,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雖然其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悔罪,但因其犯罪情節(jié)特別嚴重,依法應從嚴懲處。
受賄1.46億且嚴重玩忽職守
玩忽職守罪(刑法第397條第1款),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追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工作紀律、規(guī)章制度,擅離職守,不盡職責義務,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義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1、必須有違反國家工作紀律和規(guī)章制度,玩忽職守的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所謂玩忽職守的作為,是指國家工作人員不正確履行職責義務的行為。有的工作馬馬虎虎,草率從事,敷衍塞責,違令抗命,極不負責任。有的陽奉陰違,弄虛作假,欺上瞞下,胡作非為等。所謂玩忽職守的不作為,是指國家工作人員不盡職責義務的行為。即對于自己應當履行的,而且也有條件履行的職責,不盡自己應盡的職責義務。有的擅離職守,撒手不管;有的雖然未離職守,但卻不盡職責,該管不管,該作不作,聽之任之等。
由于各個機關、單位都有自己的活動原則、組織紀律和規(guī)章制度,以及工作人員的職責和權利、義務,這些都是必須遵守的工作紀律和規(guī)章制度。有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只有違反了這些工作紀律和規(guī)章制度,才能成為玩忽職守的行為。因此,玩忽職守的行為方式多樣,涉及面廣,在不同的領域、不同的部門,有不同的規(guī)定。例如:在糧食保護、防火護林、商品檢驗、食品衛(wèi)生、文物保護、防止傷亡事故及金融管理等方面,對玩忽職守行為以及依法應予追究的情況,本節(jié)和有關單行法規(guī)都有明確具體的規(guī)定。因此在處理某個具體玩忽職守案件時,必須嚴格按照本節(jié)和有關法律規(guī)定,對照實際情況,實事求是地進行分析,這是認定構成各個方面玩忽職守罪的具體依據(jù)。
2、必須具有因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結果。所謂重大損失,是指給國家和人民造成的重大物質性損失和非物質性損失。物質性損失一般是指人身傷亡和公私財物的重大損失,是確認玩忽職守犯罪行為的重要依據(jù);非物質性損失是指嚴重損害國家機關的正?;顒雍吐曌u等。認定是否重大損失,應根據(jù)司法實踐和有關規(guī)定,對所造成的物質性和非物質性損失的實際情況,并按直接責任人員的職權范圍全面分析,以確定應承擔責任的大小。
根據(jù)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fā)布施行的《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guī)定》(試行)的規(guī)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超過100萬元的;
(3)徇私舞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
(4)造成有關公司、企業(yè)等單位停產、嚴重虧損、破產的;
(5)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6)海關、外匯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巨額外匯被騙或者逃匯的;
(7)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8)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3、玩忽職守行為與造成的重大損失結果之間,必須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這是確定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玩忽職守行為與造成的嚴重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錯綜復雜,有直接原因,也有間接原因;有主要原因,也有次要原因;有領導者的責任,也有直接責任人員的過失行為。構成本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則是指玩忽職守行為與造成的嚴重危害結果之間有必然因果聯(lián)系的行為,否則,一般不構成玩忽職守罪,而是屬于一般工作上的錯誤問題,應由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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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友泉律師供法邦網-法邦時評專稿,轉載請注明作者和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