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簡介:海報適當引用美術作品是否構成侵權
2014年2月21日,由新影年代公司投資制作的電影《80后的獨立宣言》正式上映。為了電影的宣傳造勢,新影年代公司制作了一張宣傳海報,海報上方三分之二的篇幅中突出部分為男女主角人物形象及主演姓名,背景則零散分布著諸多美術形象,包括“葫蘆娃”和“黑貓警長”的卡通形象以及黑白電視機、縫紉機、二八式自行車、鐵皮青蛙、陀螺、彈珠等具有年代感的標志性物品,其中“葫蘆娃”和“黑貓警長”分別居于男女主角的左右兩側。諸多背景圖案與男女主角形象相較,比例顯著較小,“葫蘆娃”和“黑貓警長”的卡通形象與其他背景圖案大小基本相同。海報下方三分之一的部分為突出的電影名稱“80后的獨立宣言”以及制片方、攝制公司和演職人員信息等,并標注有“2014.2.21溫情巨獻”字樣。美影廠發(fā)現該海報后認為,新影年代公司等未經許可,使用“葫蘆娃”和“黑貓警長”角色形象美術作品,構成對其著作權的侵犯。遂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新影年代公司和華誼兄弟公司連帶賠償美影廠經濟損失及維權費用合計人民幣53萬余元。
法院判決:不構成侵權
法院認為,新影年代公司使用被引用作品是為了說明涉案電影主角的年齡特征。另外,從被引用作品占整個作品的比例來看,“葫蘆娃”、“黑貓警長”兩個形象與其他二十余個表明“80后”時代特征的元素均作為背景使用,占海報面積較小,且比例大致相同,“葫蘆娃”、“黑貓警長”的形象并未突出顯示,被引用作品確只屬于輔助、配角、從屬的地位。因此,一審法院認為屬于適當引用,據此判決駁回美影廠的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關于適當引用的法律分析
“適當引用”規(guī)定在現行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屬于“合理使用”制度的一種形式,即“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fā)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斑m當引用”在文化領域一直發(fā)揮著巨大作用,因此成為國際通行的“合理使用”的典型行為模式。那么,本案中被告的行為是否能成立有效的“適當引用”呢?這就需要從被引用作品的狀態(tài)、引用他人作品的目的、被引用作品占整個作品的比例以及引用是否會對原作品的正常使用或者市場銷售造成不良影響等因素予以綜合認定。
“被引用作品的狀態(tài)”是指作品是否已經發(fā)表,即對引用的范圍限制。這是因為,不經許可引用他人未發(fā)表作品,會構成對他人發(fā)表權、隱私權的侵犯。并且,我國已經加入《伯爾尼公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xié)議》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負有將相關國際協(xié)議中相關的“三步檢驗法”(合理使用的一般判斷標準)落實于本國的國際義務。所謂“三步檢驗法”,是指只能在特殊情況下作出、與作品的正常利用不相沖突,以及沒有無理損害權利人合法權益情況下,可以對著作權進行例外的限制。[2]其構成要件體現于我國現行《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1條中,即“依照著作權法有關規(guī)定,使用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的已經發(fā)表的作品的,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因此,要構成“適當引用”,必然也要符合合理使用或者“三步檢驗法”的一般要求,即所使用的他人的作品必須是“已經發(fā)表的作品”,否則,就根本不構成合理使用。而本案中,證據表明,“葫蘆娃”、“黑貓警長”的動畫片已經于上世紀80年代播出,因此涉案作品已然發(f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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