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簡介:債務人被他人起訴債權人能否行使不安抗辯權
李某與楊某系朋友,2017年12月楊某因資金周轉向李某借款10萬元,約定每月還2萬元,2018年5月31日前還清所有借款,利息按照月息1分計算。楊某如期歸還了3個月的本金6萬元及其利息。后李某得知楊某投資失敗,負債累累,并已被他人訴至人民法院,2018年4月2日,李某以不安抗辯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楊某,要求提前收回未到期借款。
法院判決:不能行使不安抗辯權
法院認為,本案楊某雖負債被他人起訴,但楊某仍然如期歸還了李某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應依法保護債務人的期限利益,且李某作為先給付義務人已履行完畢,不存在李某中止履行的情形,李某無權行使不安抗辯權,更不能以行使不安抗辯權為由要求提前收回未到期借款。
律師說法:本案能否提前收回到期借款
不安抗辯權是指先給付義務人在有證據證明后給付義務人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況時,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給付義務人接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適當擔保的,先給付義務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李某與楊某之間形成民間借貸法律關系,李某系先給付義務人,給付義務是給付借款,楊某是后給付義務人,給付義務是如期歸還借款,李某已將借款給了楊某,即先給付義務人已履行完畢,不存在中止履行,而不安抗辯權是先給付義務人在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情形下行使的一項拒絕履行自己債務的權利;加之,雖楊某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但楊某仍然如期歸還了李某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應保護債務人的合法期限利益,因此,本案不能以行使不安抗辯權為由訴請?zhí)崆笆栈匚吹狡诮杩睢?/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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