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導讀實踐中,有些單位會克扣或拖欠勞動者的工資。那么單位克扣或拖欠工資,勞動者除了訴訟或仲裁外,是否還存在其他處理方式?單位克扣或拖欠工資 勞動者能否要求加付賠償金?下面我們將通過案例為您詳細解析。
基本案情單位拖欠工資勞動者請求支付引糾紛
洪某于2013年1月4日入職某汽車配件公司,擔任工程部工程師職務(wù)。2015年2月1日開始,汽車配件公司沒有支付洪某的工資,理由是項目停工,經(jīng)營困難。2015年4月10日,汽車配件公司以項目完全停工已一年多時間為由向洪某發(fā)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4月16日洪某向勞動監(jiān)察部門投訴汽車配件公司拖欠工資并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汽車配件公司支付工資及拖欠工資的加付賠償金等。4月27日勞動監(jiān)察部門作出限期改正指令書,責令汽車配件公司于4月30日前對拖欠工資問題進行整改。汽車配件公司于6月19日向洪某支付了拖欠的工資。6月29日仲裁委裁決汽車配件公司支付洪某拖欠工資的加付賠償金9000元。汽車配件公司不服仲裁裁決向一審法院起訴。
法院裁判用人單位克扣或拖欠工資應(yīng)當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審判決:汽車配件公司支付洪某拖欠工資的加付賠償金9000元。汽車配件公司不服上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說法用人單位克扣或拖欠工資勞動者能否要求加付賠償金?
《勞動法》規(guī)定,工資應(yīng)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guī)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yīng)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就本案而言,勞動監(jiān)察部門作出限期改正指令書,責令汽車配件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前對拖欠工資問題進行整改后,汽車配件公司未在限定期限內(nèi)支付拖欠工資,洪某要求汽車配件公司支付拖欠工資百分之百的加付賠償金9000元,符合上述法律規(guī)定,應(yīng)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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