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導讀實踐中,有些單位與員工或其家屬達成賠償協(xié)議后,員工或其家屬自覺賠償并不公平而要求予以撤銷。那么這類情況該怎樣處理呢?單位與員工已簽訂的賠償協(xié)議,是否還能撤銷?下面我們將通過案例為您詳細解析。
基本案情 單位與員工(家屬)已簽訂的賠償協(xié)議 員工家屬事后不服引糾紛
2011年9月,某公司員工李某在值班室被公司其他員工砍傷頸部,經搶救無效死亡。后公司向員工家屬一次性支付了25萬元賠償金,并簽訂《協(xié)議書》,約定家屬不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公司主張民事賠償或其他補充賠償責任。
2012年李某被認定為工傷,家屬遂以《協(xié)議書》存在重大誤解為由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某公司賠償一次性工亡補助金43.62萬元,要求廣客隆公司兩名股東擔連帶賠償責任。陌路公司于2012年4月5日被注銷。
法院裁判單位與員工(家屬)已簽訂的賠償協(xié)議 如存在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可予撤銷
一審法院以雙方簽訂的《協(xié)議書》合法有效、賠償義務已履行完畢為由,駁回了員工家屬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李某家屬與某公司簽訂的《協(xié)議書》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故改判兩股東向家屬支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差額13萬余元。
律師說法單位與員工已簽訂的賠償協(xié)議 是否還能撤銷?
在勞資糾紛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勞動爭議糾紛達成的協(xié)議須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等強制性規(guī)定,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且協(xié)議內容必須真實明確,特別是針對一方放棄部分權利的約定應當真實清楚,避免存有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根據勞動法規(guī)定對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的協(xié)議,允許勞動者在一定期間內行使撤銷權,以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就本案而言,《協(xié)議書》簽訂時,社保部門尚未就李某死亡事故作出工傷認定,員工家屬在不清楚其是否能夠獲得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情況下簽訂工傷補償《協(xié)議書》存在重大誤解;且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等相關法律之規(guī)定,家屬可獲得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38萬余元,而某公司按協(xié)議給予的補償金遠低于此,屬于顯失公平。因此,原《協(xié)議書》可予以撤銷,某公司撤銷后由其股東補足其相應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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