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簡介:借條上的名義出借人能否作為原告起訴
李某向某公司借款100萬元,某公司因股東不同意出借,雙方遂協(xié)商以王某的名義出借給李某。2018年6月1日某公司通過銀行向李某轉(zhuǎn)賬100萬元借款,李某于當天向某公司出具了一份借條,載明:“今借到王某人民幣100萬元整,月息2分,借款人:李某”。李某與王某不認識,借款后李某亦直接向某公司歸還利息。后因李某未按期還款,王某遂向人民法院起訴李某還款,雙方對王某是否可以作為原告起訴產(chǎn)生分歧。
法院判決:不可以起訴李某
法院認為王某不能作為原告起訴李某。因為雖然借條上載明的內(nèi)容系李某向王某借款,但實際上李某與王某之間并沒有借款的合意,出借的款項和歸還的利息均發(fā)生系李某與某公司之間,王某并沒有實際參與借貸行為。因此,本案的實際出借人是某公司,起訴李某還款的原告也應當是某公司,王某不可以作為原告起訴李某。
律師說法:如何認定是否存在借貸關(guān)系
首先,民間借貸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約行為。李某與王某并不相識,雙方也沒有就借貸行為達成合約,所以李某與王某之間不存在事實上民間借貸法律關(guān)系。
其次,從資金往來看,所有資金往來均發(fā)生在李某和某公司之間。出借的款項所有權(quán)人系某公司,收取利息的權(quán)利人亦是某公司,可見民間借貸法律關(guān)系是發(fā)生在李某與某公司之間,由李某與某公司達成的借貸合意,某公司才是民間借貸法律關(guān)系的出借人,作為債權(quán)人的某公司,才有權(quán)利去起訴李某還款。
第三,借條上注明的出借人,并未參與借貸行為。王某作為借條上的出借人,在整個借貸過程中,他只在借條上出現(xiàn)過,換句話說某公司只是借用了王某的名義而已,但所有的款項均與王某無關(guān),故王某沒有作為原告起訴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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