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xiàn)在勞動者會面臨著被公司拖欠工資的境遇,有時候公司會給勞動者寫一張工資欠條,證明公司拖欠勞動者工資。在勞動者拿著工資欠條向公司索要工資,能得到法院支持么?請看下文案例。
案情簡介:索要工資
林某系玉環(huán)保仁機械有限公司的股東。向某于2012年5月進入公司工作,擔任儀表沖床工,工資約月薪為4000元。但自2015年起公司卻無故拖欠向某工資。經(jīng)向某催討,2016年1月6日,公司的股東林某向向某出具一張16000元的工資欠條。嗣后,支付了向某8000元,余欠8000元一直未付,請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向某工資款8000元。
法院判決:公司支付向某工資款8000元。
向某與公司之間的勞動關(guān)系依法成立應予以保護。向某提供的工資欠條已對公司拖欠向某工資的事實予以明確,故向某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jù),得到法院的支持。
律師說法:索要工資只有工資欠條可以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79條規(guī)定:勞動爭議發(fā)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diào)解委員會申請調(diào)解;調(diào)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周先生應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之后不服仲裁裁決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006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93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3條規(guī)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jù)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guān)系其他爭議的,視為拖欠勞動報酬爭議,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
向某可以依據(jù)上述條款以公司出具的工資欠條為依據(jù),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而不用事先經(jīng)過仲裁階段進行審理。該條司法解釋的制定為減少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的訴累,節(jié)約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成本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也更加充分地保護了勞動者一方的合法權(quán)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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