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簡介:
宋先生在北京一家外企(A公司)中國總部擔任部門經(jīng)理,2007年他被A公司派往上海工作。后雙方于2012年1月12日簽訂了最后一份勞動合同,期限為2012年1月12日至2015年1月11日。按照A公司《薪資福利手冊》的規(guī)定,工作調(diào)動1年以上的員工,每年可以享有一次為期10天的探親假。2014年7月21日,宋先生向其上級主管申請?zhí)接H假獲得批準,探親休假的時間為2014年7月28日至8月4日。2014年7月28日,宋先生并沒有回北京探親,而是離境赴意大利旅游,并于同年8月4日返回上海。A公司了解實際情況后,認為宋先生虛假陳述,欺騙公司,屬于曠工。隨后公司通知工會,根據(jù)員工手冊等規(guī)章制度的規(guī)定,A公司決定單方解除與宋先生之間的勞動合同。
后宋先生認為A公司解除勞動合同行為違法。2014年11月19日,宋先生向北京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2015年1月16日,勞動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A公司應向宋先生支付2014年10月至勞動合同期滿的工資及未休年假工資,駁回宋先生其他訴訟請求。A公司不服裁決結(jié)果,向上海市黃浦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判決:黃埔法院認為: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根據(jù)查明的事實,A公司給予公司員工探親假是針對符合一定條件的員工,并非是A公司所有員工均享有的福利待遇,從A公司《薪資福利手冊》對探親假的相關規(guī)定看,A公司設定探親假的目的是為解決在異地工作的員工與親屬長期遠居兩地的探親問題,該假期應專用于異地工作的員工與家人團聚。宋某雖符合享受探親假的條件,但并不意味著宋某可以濫用探親假。假若宋某需在工作時間赴境外旅游,完全可以向A公司提出申請休年休假或請事假,而非利用具有特定用途的探親假。在未向A公司申請亦未經(jīng)A公司同意的情況下,宋某在工作時間擅自利用探親假去境外旅游,該行為明顯有違誠信,亦構(gòu)成曠工,故A公司以宋某嚴重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并無不妥。
律師評析:在本案中,雙方的爭議焦點主要在于宋某在請?zhí)接H假期間出國旅游是否構(gòu)成曠工,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均認為探親假屬于有特殊用途的假期,宋某濫用探親假出國旅游,同時未請年休假或者事假,屬于無正常理由的缺勤行為,構(gòu)成曠工。筆者對此也持相同的觀點,鑒于一審法院與二審法院對于本案爭議焦點的論述較為充分,故筆者不再贅述。
之前有網(wǎng)友提出疑問稱,假設在本案中宋先生探親假期間是同父母一起在國外旅游,并沒有事先告知公司,其他情況保持不變,那這種情況宋先生是否還構(gòu)成曠工。這是一個非常有趣的問題,筆者認為,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宋某沒有向公司事先披露與父母出國旅游的實際情況,依然構(gòu)成曠工。在本案中,用人單位給予勞動者的“探親假”,同法律規(guī)定的“探親假”不同,法律上“探親假”的規(guī)定是《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guī)定》,其中明確:“凡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guī)定探望配偶的待遇;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guī)定探望父母待遇?!庇纱丝梢姡梢?guī)定的探親假的適用主體是“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全民所有制企業(yè)和事業(yè)單位及其職工”,而在本案中,A公司為外資企業(yè),故本案中A公司與宋某約定的“探親假”并不是法律上的“探親假”,而是用人單位額外給予的福利假期。針對該假期的實務操作應當按照用人單位相關規(guī)章制度(即《薪資福利手冊》)中的規(guī)定執(zhí)行。A公司《薪資福利手冊》中對于“探親假”的規(guī)定是:“工作調(diào)動1年以上的員工,每年可以享有一次為期10天的探親假。”首先,從規(guī)定原文分析,A公司給予員工福利探親假的前提是員工工作調(diào)動,公司之所以給予員工福利探親假,主要是考慮到公司將員工調(diào)離原工作地,導致員工同親屬長期遠居兩地,而原工作地與現(xiàn)工作地對于A公司來講都是確定的,即北京與上海,如果員工申請福利探親假,理應前往原工作地(即北京)與親屬團聚,而前往國外與父母團聚并不在此列,也有違公司福利探親假設置的初衷;其次,從法律及一般理解角度分析,探親假主要是為了解決職工同親屬長期遠居兩地的探親問題,具有一定的屬地性,員工請?zhí)接H假理應回家鄉(xiāng)與父母團聚,而不是與父母一同去國外旅游,將探親假與親屬相結(jié)合的解釋既不符合《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guī)定》的立法原意,也不符合一般人對于“探親”的理解。故筆者認為在網(wǎng)友假設的上述情形下,如果宋先生沒有將其與父母去國外旅游的計劃提前告知A公司,宋先生的行為依舊構(gòu)成曠工,因為A公司給予宋先生的福利探親假是為了讓宋先生返回北京探望父母,內(nèi)涵應包括,返回北京和探望父母。而宋先生在沒有提前通知公司的前提下,卻與父母前往國外旅游,其此行的主要目的是消遣娛樂,與公司制定規(guī)章制度的初衷(回北京探親)不符,也不符合一般人對于“探親”的理解。故宋先生的行為有違誠信,其濫用探親假出國旅游,同時未請年休假或者事假,屬于無正常理由的缺勤行為,構(gòu)成曠工。
對于筆者的上述分析,肯定會有人提出既然是探親假,那么只要員工探望到親屬就可以了,為什么必須解釋為回鄉(xiāng)(父母住所地)?筆者認為,“探親”本身就附帶有一定“回鄉(xiāng)”的屬性,這一屬性無論在A公司規(guī)章制度還是《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guī)定》中均有體現(xiàn),而“旅游”本身就附帶有較強的“消遣娛樂”屬性,和父母一起去旅游歸根到底還是一種“消遣娛樂”行為,有違探親假設置的初衷。所以,探親假的屬地性并不是一種主觀的價值判斷,而是一種對法律法規(guī)的立法目的解釋及文義解釋,A公司的規(guī)章制度更是如此(其產(chǎn)生正是因為員工工作地點的變化)。
葛春喜律師辦案心得:簡單的案件復雜化,復雜的案件簡單化。
關注微信“葛春喜律師”(微信號),閱讀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掃描左側(cè)二維碼添加關注。
掃描二維碼,關注葛春喜律師
(聲明: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法邦網(wǎng)立場。本文為作者授權(quán)法邦網(wǎng)發(fā)表,如有轉(zhuǎn)載務必注明來源“葛春喜律師網(wǎng)”)
執(zhí)業(yè)律所:葛春喜
咨詢電話: 13608331638
關注葛春喜律師,即時了解法律信息,一對一預約專家律師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