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買賣合同糾紛中,一旦涉及質量問題就會使問題更加復雜。而交易雙方的買賣合同往往過于簡單,或約定不明。特別對貨物的品牌、型號、外觀及質量要求的約定非常籠統(tǒng),或將來交付樣品時再定,甚至沒有約定。本案就是這樣一起因口頭約定品牌,但事后被賣方抵賴而發(fā)生爭議的一起親辦案例。通過本案得出幾乎是血換來的教訓:1、以樣品作為交付標準的買賣合同,首先要明確約定品牌,否則即使質量合格,價值也失之千里;2、對于象地毯、瓷磚、地磚、涂料這樣需要比對的樣品,雙方應該事先共同封存、蓋章確認,并分別妥善保管直到雙方結算清楚。切不可馬虎啊。3、發(fā)生質量糾紛,要通過投訴舉報或協(xié)商將事實固定下來,以免將來沒有證據(jù)。
【案情回顧】
大紅公司訴稱:2013年5月6日,原被告雙方簽訂《墻地磚采購合同》(以下簡稱“合同”)一份,約定被告向原告采購一批600*600的瓷質地磚,價格以被告實際需要貨物數(shù)量計算。送貨后,被告僅支付100萬元貨款,尚拖欠47萬元至今未付。請求判令被告支付貨款468501.76元。并提交《采購合同》一份、送貨單一批。
金色公司辯稱:采購該批地磚是為使用于杭州翠綠廣場裝修工程;雙方曾口頭約定采購的是名牌“鷹牌”地磚?!恫少徍贤泛炗啎r,大紅公司已直接與翠綠公司確認地磚樣品品質,并進行了封樣。金色公司遂于大紅公司在《合同》第三條第一款中約定:“地磚已封樣,應與樣品完全一致,否則甲方有權要求解除合同,并保留要求乙方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的權力。”然而,后來經(jīng)翠綠集團項目審計發(fā)現(xiàn),原告大紅公司提供貨物皆為假冒“鷹牌”產(chǎn)品,與樣品的正品品質相差巨大,遂要求金色公司重做并扣差價186657萬元并處罰金5萬元,共計236657元。該筆扣罰款應由大紅公司承擔。金色公司向法院提交翠綠集團扣款證明一份。
【爭議焦點】
1、庭審中,金色公司主張大紅公司實際交付的貨物品質與樣品品質不一致,為假冒產(chǎn)品。該主張有翠綠集團證實,但事隔近兩年,金色公司難于提供當時封樣原件進行比對。
2、大紅公司認為,當時合同中并無約定地磚的品牌,送貨單上也沒有寫明是鷹牌?,F(xiàn)已提供質量合格的產(chǎn)品。至于使用鷹牌地磚,是翠綠公司與金色公司之間的約定,與其無關。金色公司無證據(jù)表明,向其所訂購地磚是鷹牌。
【一審裁判摘要】
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墻地磚采購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原告依約向被告提供了總價為1468501.76元的地磚,并由合同約定的簽收人吳某簽收,故原告已履行了供貨義務,被應按約支付相應的貨款,但被告僅支付了1000000元,余款468501.76元未支付,依照合同約定,本案所有貨款最遲應在工程竣工后一個月內支付完畢。杭州翠綠廣場已于2013年11月29日開業(yè),案涉工程應在此之前即已竣工,但直至原告起訴時,被告仍未支付剩余貨款,構成違約,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貨款468501.76元的訴訟請求,合法有據(jù),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以原告提供的地磚為假冒“鷹牌”造成其遭受損失,作為拒絕履行支付貨款義務的抗辯。本院認為,首先,在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墻地磚采購合同》中并未約定地磚的品牌為“鷹牌”,原告的義務僅是按照合同約定的產(chǎn)品規(guī)格向被告提供符合相關國家標準及行業(yè)標準的地磚,并無向被告提供“鷹牌”地磚的義務。其次,被告認為原告提供的地磚為假冒“鷹牌”地磚,所依據(jù)的僅是杭州翠綠廣場在向被告發(fā)出的建設單位工程聯(lián)系單的處罰理由中提到的被告所采購的地磚為假冒“鷹牌”,因認定假冒產(chǎn)品是工商或者質監(jiān)等權威部門的職責范圍,故被告認為原告提供的地磚為假冒“鷹牌”地磚依據(jù)不足。退一步講,即使杭州翠綠廣場有限公司處罰被告的理由成立,但被告也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假冒“鷹牌”地磚即原告向其提供的地磚。綜上,對于被告的抗辯理由,本院不予采納。遂判決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律師點評】
合同的訂立是為確保雙方在明確的情況下順利展開交易,因此簽訂合同時對于標的、數(shù)量、質量、價款等應有明確約定。同時,對于產(chǎn)品的特殊屬性,尤其像品牌這種明顯具有區(qū)別其他產(chǎn)品的標志,且品牌不同價格會有極大差異,因此必須在合同中予以注明。有些公司認為合同已有封樣就不對產(chǎn)品進行詳細闡述,這是存在很大風險的。畢竟封樣作為附件,隨著流轉次數(shù)和存放時間的增長,容易出現(xiàn)丟失、損毀情況,造成舉證困難。
本案中,金色公司陷入窘境的原因有多個:1、事先未在合同中對所購產(chǎn)品的品牌進行注明;2、未在封存樣品時,保留自己的一份,而是讓供貨商直接與建設單位進行了聯(lián)系,造成了舉證被動的局面?,F(xiàn)建設單位在已扣罰工程款后,損失得以彌補,遂無動力幫助金色公司進行舉證。且因時間久遠,該樣品已不知去處。3、在被扣罰工程款后,應當要求翠綠集團提供充分的扣款證據(jù),包括移交樣品地磚等。4、發(fā)現(xiàn)采購的是假冒產(chǎn)品后,除了發(fā)函外,沒有更進一步的措施,事實未得到固定?,F(xiàn)在產(chǎn)品包裝箱早已被處理,而地磚上又沒有印商標,對購買了假冒產(chǎn)品的證據(jù)不足。當初,應當立即向大紅公司提出交涉,并簽下承認銷售假冒商品和處理善后的承諾書;或者直接向工商部門進行舉報,甚至可以以銷售假冒商標的商品罪向公安機關報案。讓行政機關介入,對事實的調查有很大幫助。事實上,這樣做了以后大紅公司也根本不可能敢提起訴訟了。
【補記二審經(jīng)過】
二審期間,金色公司向法院提交了新證據(jù),賣方采購合同的代理人吳某手寫的承諾書一份,“保證所銷售的是正宗“鷹牌”地磚,現(xiàn)已送的地磚請用于廣場四至五樓,發(fā)生任何問題承擔一切責任?!痹婢芙^承認此證明,但不同意進行筆跡鑒定。二審法院遂據(jù)此證據(jù),改判金色公司支付貨款231844.76元。
如果沒有找到此份新證據(jù),被告兩面吃虧的結局可能難以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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