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則來自臺灣的新聞再次引發(fā)公眾對打印遺囑效力的關注。
臺灣一位黃先生前年在家猝死,他生前以電腦打字立遺囑,寫明“子女不孝,一毛不給”,但黃先生女兒將父親的這份遺囑置之不理,自行將黃先生名下的房產辦理了繼承,引起黃先生妹妹等其他繼承人的不滿,雙方為遺囑的效力起爭執(zhí),黃先生妹妹提起“確認遺囑效力”訴訟。法官認為,“民法”規(guī)定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年、月、日,并親自簽名,黃先生所立的自書遺囑,自行書寫部分只有黃先生的簽名(含蓋章及捺手印),遺囑內容是用電腦打字,并非黃先生直接手寫立下的,不符合法定自書遺囑要件,一、二審法院都判敗訴。法官表示,自書遺囑規(guī)定用手寫,重點在“可依據(jù)字跡判斷真?zhèn)巍薄?/p>
黃先生妹妹的代理律師林思銘認為,執(zhí)筆書寫立遺囑是過去電腦不發(fā)達時代的立法,進入e化時代,電腦打字已大幅取代傳統(tǒng)的手筆書寫,電腦打字也是一種書寫方式,法院應該與時俱進,不該墨守成規(guī)。林思銘說,遺囑有無效力,最重要的是確認遺囑的真?zhèn)危皇橇⑦z囑的工具。
雖然是臺灣的案件,但兩岸對于自書遺囑的規(guī)定是一樣的。我們也經常在大陸媒體上看到有關打印遺囑的案件新聞,有時認為打印遺囑無效,有時又說打印遺囑有效。那么,打印遺囑無效?還是有效?
對打印遺囑的效力問題,我國司法實踐中尚有爭議??v觀新聞報道,有的案件判決與這則新聞的判決一樣,將打印遺囑認為是自書遺囑,緊扣法條,“墨守成規(guī)”,以“不符合法定自書遺囑要件”為由確認打印遺囑無效。但多數(shù)案件從尊重被繼承人真實意思的角度出發(fā),在結合其他證據(jù)證明遺囑內容與被繼承人意志一致、否認遺囑效力方無法提出相反證據(jù)的前提下,將打印遺囑按遺書確認效力。
以前遺囑一般都采取立遺囑人親筆書寫的形式,但近年來形式不斷翻新,出現(xiàn)了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電子郵件遺囑等,導致當事人對遺囑的真實性爭議不斷,法院對遺囑效力的認定難度也隨之增大。為解決這些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已經著手研究修改繼承法,讓我們共同期待。
(蔡紹輝律師供法邦網(wǎng)-法邦時評專稿,轉載請注明作者和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