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據南方日報報導,廣東佛山一對結婚剛三個月的小夫妻,幫不會上網訂票的農民工訂火車票,每張收取10元手續(xù)費而涉嫌倒賣車票被廣州鐵路警方刑拘。對此報導,網上出現了很大的爭議,情理法理各有表態(tài)。
筆者以為,是否構成倒賣車票罪,要看本報導中關于小夫妻為公眾提供方便并收取費用的行為是否符合現行刑法當中相關倒賣車票的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7條第2款規(guī)定,倒賣車票、船票,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票證價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本款中將對車票的“倒賣”作為構成犯罪客觀方面的唯一的絕對要素,那么,什么是倒賣?
什么是倒賣?法律上并沒有特別明朗的說法,這里我們可以從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倒賣車票刑事案件有關問題的解釋》中找到一點依據,該解釋中,將高價、變相加價作為對倒賣之理解的具體化限制。此外,通過互聯網搜索百度詞條顯示的結果是:倒賣,通常指未經官方批準,通過投機手段以大大高于標價的價格出售,其擾亂市場秩序。
那么,對于倒賣車票,結合這兩點的理解,可以基本歸納其客觀的表現主要為,1、高于原價銷售,2、倒賣對象不特定,3、市場秩序被擾亂,4、非經官方批準。
從報導反映的情況,筆者結合如上幾點之進一步分析認為,本案中的當事人是否構成倒賣車票罪,尚且值得商榷。
一、報導中所說的小夫妻利用自己對互聯網知識的熟悉,在臨近春節(jié)這一特定時段,面向具有向所有公眾開放性質的互聯網這一媒介為不能熟悉操作互聯網的農民工提供代購服務,適當收取服務費用,這一行為的性質,筆者傾向于認為這是一種簡單的民事委托行為。這一自然人之間的委托與受托行為并不需要官方批準之流程。
二、報導中所說的小夫妻系對事先有明確購票需求的特定對象提供互聯網訂票服務的,這和倒賣車票活動中表現的銷售對象不特定的表現是有明顯區(qū)別的。眾所周知,在網上訂票須有明確的身份證號碼,車票也要憑身份證領取。單純的倒賣票證,實踐中更多的表現為倒賣人事先購得多張車票,然后進行高價售賣。對于倒賣人來說,是否能將購買到手的票售賣出去是未知的,同時,購票人往往出于無奈被動購買。而報導中,小夫妻事先購票都是在得到欲買票人授權的基礎上完成的,所有購票人也就是授權人對于是否能購得到票的風險將由自己承擔,不可能讓小夫妻來承擔。小夫妻只是利用了自己對于互聯網的熟悉操作為委托人提供方便,這一行為是相互平等的對價行為,不存在任何的無奈因素,由于現在的火車票均為同一車次的同一座位只能有一人購得車票,不可能出現倒賣人的一張票可以向任意一人進行售賣的隨意性。
三、筆者同時還認為,對于小夫妻的代購火車票行為,難以成立擾亂市場秩序之說法。前面說過,同一車次同一座位只能由一個人購得車票,互聯網購票只是乘客購票的渠道之一,除此以外,還有車站售票窗口,設立在各地的車票代售點,還可以電話訂票等,在這樣的多渠道并存可以取得車票的可能性下,等量的車票需求必然是在這樣的幾種渠道里得到消化,某一渠道少了,必然是其它渠道就多了。同樣的,小夫妻幫他人在互聯網上這一渠道訂票了,則意味著原來其它渠道的售票源在這里得到了分流,如此,多渠道而此長彼消的銷售怎么又會引致將市場擾亂一說呢?
所以,對于報導中就小夫妻因為幫農民工代購火車票收取10元手續(xù)費的行為而被刑拘一案,筆者認為是需要慎重定性的。
(李前軍律師供法邦網-法邦時評專稿,轉載請注明作者和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