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誠可貴,愛情價更高”,情侶們在你儂我儂之際免不了贈與財物以表達自己的濃情蜜意、情深似海。只是當愛情逝去,那些見證了愛情的財物能否要回,成了速食愛情年代的一個常見法律咨詢問題。
為此,我們以兩個案件為例探討贈與財物請求返還問題。
一、單身人士張先生和何小姐間的贈與
單身人士張先生和何小姐確立了戀愛關系后,張先生在交往中給何小姐既購買過服裝、化妝品等普通消費品,也購買過名表、首飾等高檔消費品,甚至還購買了一輛小轎車,落戶在何小姐名下。在雙方交往了約一年后,張先生正式向何小姐求婚,不料何小姐以感情不和為由拒絕。眼看結婚無望,張先生就要求何小姐返還自己為結婚而給她購買的轎車。這個要求被何小姐拒絕了。在法庭上,雙方為該轎車的性質是婚約財產還是贈與財產展開了質證、辯論。最終,法院因張先生未能提供證據證明給何小姐購車是以雙方達成婚約為前提,而何小姐有證據證明轎車落戶自己名下是張先生贈與所得,將認定該轎車的性質是贈與財產,判決何小姐無須返還。
法院判決要解決的關鍵問題是確定該轎車的性質是婚約財產還是贈與財產。
如果是婚約財產,具有彩禮性質,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0條第1款規(guī)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則何小姐應當返還轎車。
如果是贈與財產,依據《合同法》規(guī)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一年內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扶養(yǎng)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本案中,何小姐有證據證明贈與合同,由于該車已實際交付何小姐使用并已辦理了落戶手續(xù),故贈與合同成立且生效,依法應受法律的保護。而張先生既不能證明自己的主張,又不具備贈與合同法定撤銷權,贈與財物就不能要回。
二、已婚邱先生和未婚李小姐間的贈與
已婚邱先生和未婚李小姐相識于證券公司營業(yè)廳,漸生感情,后發(fā)展為情人關系。之后,邱、李共同出資購買住房,共同注冊公司。2000年,邱先生將自己炒股賬戶內的資金50萬元通過轉賬存至李小姐名下。10年后,邱先生欲與李小姐分手,雙方為共同購買的房屋分割問題產生爭議,打起了房屋確權官司。在這場官司進行過程中,邱先生的妻子楊女士知曉事實后經查證發(fā)現12年前邱先生瞞著自己打款50萬給李小姐,于是起訴到法院要求確認贈與行為無效,李小姐立即返還款項50萬元。法院判決支持了楊女士的訴訟請求。
法院判決要解決的關鍵問題是對夫妻共同共有財產的處分權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9條規(guī)定,在共同共有關系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的,應當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對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作了進一步詳細規(guī)定,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中,由于邱先生單方處分夫妻財產,李小姐接受贈與的財產并沒有付出相應的對價,因此不屬于有償取得,不能適用善意取得制度,應予返還。另一方面因該50萬元數額巨大,且并非日常生活需要,邱先生無權單獨處理,其無償贈與李小姐的行為損害了妻子楊女士的合法權益,有違民法上的公平原則。因此,邱先生的贈與行為應認定為無效,楊女士作為財產所有人和利害關系人有權要求李小姐返還。而且,由于夫妻財產并未分割,屬于共同共有并不是按份共同,既然認定了贈與行為無效,楊女士就有權要求全部返還。
情侶間贈與是基于一方從情感上對另一方的認可,撤銷贈與、返還財物,無論原因還是結果,都伴隨著贈與人、受贈人、贈與人近親屬中某一方或多方的情感受傷。法院的判決,錢債雖了,情債難了。
(蔡紹輝律師供法邦網-法邦時評專稿,轉載請注明作者和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