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國家賠償與無罪判決的因果
2000年1月16日,謝益元創(chuàng)辦的江滬公司和其本人因犯假冒商標罪,上海市閔行區(qū)人民法院判決:江滬公司被判罰148萬多元,謝益元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期兩年。至此,謝益元被關押296天后獲得自由。出獄后,由于據(jù)以定罪的相關行政處罰等被法院撤銷,謝益元得以申請再審,但法院受理之后卻一拖再拖,直到2008年4月初,閔行區(qū)法院托代理人放話,“只要江滬公司和謝益元答應放棄國家賠償,就判決無罪?!?月23日,謝益元終于不顧顏面,請人寫了一份類似承諾的《書面表態(tài)》,表示如果法院再審裁決撤消之前的刑事判決、宣告其無罪,將自愿放棄要求國家賠償?shù)臋嗬?。不久,閔行區(qū)法院于2008年6月19日果然“信守諾言”下達判決:撤銷本院(1999)閔刑初字第601號刑事判決;宣告上海江滬實業(yè)有限公司無罪、被告人謝益元無罪。(華聲在線7月18日)
罪與非罪,本是一件極其嚴肅的事情,應嚴格依據(jù)法律和事實作出判決,因為這不僅涉及到被告人個人的人身自由與合法權益,更事關法律的尊嚴,絕不容許討價還價。然而,閔行區(qū)法院卻將法律視同菜市場上可交易的商品,與事當人做起了論斤稱兩的買賣。不答應放棄國家賠償,就不改判。這與強盜有何不同?
各種放棄國家賠償?shù)谋蛔栽?/p>
近年來,被告人被宣告無罪但卻表示放棄國家賠償?shù)臅r有耳聞。深圳機場清潔工梁麗因撿拾價值300萬元的黃金首飾而在看守所里度過了漫長的9個月時光,當梁麗出獄后,其丈夫原來選擇了申請國家賠償,但最后還是放棄申請國家賠償,“能讓你們出去,也照樣能讓你們進來!”這是一個陌生人威脅。駱小林先被認定 “運輸毒品”判處死刑,在寧洱縣看守所里度過了738天,后又因證據(jù)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撤回起訴,并予以釋放。照理說,他出了“笆籬子”以后,就應該申請國家賠償。然而,他卻主動放棄了。臨近2012年全國兩會,被羈押15個月后,太子奶公司創(chuàng)始人李途純被無罪釋放,曾身陷囹圄,最終被還以清白,但其對記者表示:“本人一直申明放棄國家賠償,如果一定要賠也只要一塊錢……”筆者無法知悉李途純在其羈押期間是否也一直申明放棄國家賠償,如果真是那樣,筆者認為,此次李途純重獲自由與此申明有很大的關系。
國家賠償是被侵權人的保護,而不是交易條件
設立國家賠償制度的目的一是保護被侵權人依法獲得國家賠償?shù)臋嗬谴龠M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職權。但在現(xiàn)實中,實際獲賠的案件并不多,賠償義務機關多是站在本身單位角度來看問題,不愿進行賠償,甚至也不愿給予妥當?shù)膮f(xié)調處理,導致很多當事人沒有得到應有的賠償。更為嚴重的是,有些司法機關為了達到不賠償?shù)哪康模瑢Ξ斒氯耸┮酝{:“能讓你們出去,也照樣能讓你們進來!”有的司法機關在刑事案件中不惜犧牲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如果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無罪或事實不清,但考慮到被告人已被長期羈押,法院往往會認定被告人有罪,被告人關多久就判多久,或者給予免刑處理,以免給當事人申請國家賠償?shù)睦碛伞S械膭t如閔行區(qū)人民法院的做法,脅迫當事人事先申明放棄國家賠償,然后再行判決無罪,以“自愿”為借口,拒絕當事人獲得國家賠償?shù)臋嗬?。凡此種種,都侵犯了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也嚴重破壞了法律的正確實施,損害了法律的權威。
閔行區(qū)人民法院自作聰明的做法,無疑是錯誤的,蒙蔽不了公眾的眼睛,但上級法院卻不予糾正。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以“自愿”為借口不支持謝益元的申請,那是錯上加錯。閔行區(qū)人民法院涉嫌濫用職權,對于一個本應宣判無罪的人,考慮到自身利益而久拖不決,在當事人被迫寫出《書面表態(tài)》后,才改判無罪,這種“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行為違反了“以事實為依據(jù),以法律為準繩”的辦案原則。紀檢、監(jiān)察部門應該好好查查,法院里到底應不應該有人對此負責?
如果此類行為不加制止,那么,今后,將有越來越多的當事人“被自愿”放棄國家賠償,法律成了某些人可以隨意拿捏的橡皮泥。所謂的“依法治國”又從何而談!
(鄧盛友律師供法邦網(wǎng)-法邦時評專稿,轉載請注明作者和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