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下旬全國矚目的賴昌星走私案偵查階段終結,該案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檢察機關公訴部門經(jīng)審查全案證據(jù)并訊問犯罪嫌疑人賴昌星,認為賴涉嫌走私、行賄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依法向審判機關提起公訴。起訴指控賴昌星犯罪涉嫌走私普通貨物罪、行賄罪,賴昌星系犯罪集團首要分子。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已依法受理此案。一時間,很多人都在猜測作為廈門遠華走私大案的首要分子賴昌星會被判處死刑。答案,非也。
眾所周知,廈門遠華走私案發(fā),賴昌星的同伙涉案人員被判處死刑的共計14人(含死緩),其中包括楊前線、莊如順、藍蒲等前政府高官,這些被判處極刑人要么是被賴昌星的糖衣炮彈所攻破要么是受賴昌星指使和調(diào)遣為其走私活動鞍前馬后的跑腿效力,以賴昌星為首的犯罪走私集團直接操縱下的走私物品價值達人民幣二百五十二億元,偷逃稅款人民幣一百一十五億元。作為這起驚天大案的主角賴昌星為何能能幸免一死?
我國刑法修正案八規(guī)定:“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規(guī)定以外的貨物、物品的,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guī)定處罰:…“(三)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刑法第三百九十條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jié)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chǎn)。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由此可見,賴昌星被檢察機關指控其涉嫌走私普通貨物罪和行賄罪,這兩項罪名最高法定刑都為無期徒刑,所以根據(jù)我國刑法規(guī)定,賴昌星至多會被判處無期徒刑同時會被處以罰金或被沒收財產(chǎn),其中罰金和沒收財產(chǎn)都屬于附加刑。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其中修正案八取消了十三種經(jīng)濟犯罪的死刑,其中包括走私普通貨物罪,這次刑法的修改為加拿大將賴昌星引渡回國掃清了一大法律障礙,也符合國際上非暴力犯罪不判處死刑的潮流。
所以,我們可以得知:根據(jù)我國刑法修正案八的規(guī)定和刑法“從舊兼從輕”的原則,賴昌星不會被判處死刑!
(呂琦律師供法邦網(wǎng)-法邦時評專稿,轉載請注明作者和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