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麗的迪拜,最近讓國內(nèi)的單身女孩兒們不太愉快——35歲以下的女性,獨自出發(fā)去迪拜旅游,做簽證時要多交400元特別簽證費。對這400元的莫名收費,鄭淵潔的微博予以曝光,并在網(wǎng)絡上引發(fā)熱議,不過熱議的卻是另一個詞——賣淫。記者昨日從旅行社獲悉,加收400元的做法是行業(yè)“潛規(guī)則”。(12月30日北京晨報)
對于加收400元特別簽證費的做法,網(wǎng)友予以了猛烈抨擊。而其存在的法律問題,也值得探討。
《旅行社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旅行社在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時,應當對旅游合同的具體內(nèi)容作出真實、準確、完整的說明?!甭眯猩缭诤炗喓贤瑫r,是否明確告知過35歲以下的女旅客要加收400元特別簽證費?收取簽證費的目的是什么?在旅程結束后,該費用是否予以退還?所有這些細節(jié),旅行社有義務向游客做出具體明確的說明。如果有證據(jù)證明旅行社已向35歲以下單身女性履行了上述義務,女游客也完全明了且自愿接受,則不存在游客被欺詐的事實,雙方屬于你情我愿,旅行社的做法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
反之,如果旅行社并未向這些游客作出明確的說明,而是對相關事實予以隱瞞,則其對游客構成欺詐,從現(xiàn)在迪拜官方反饋的情況來看,迪拜并未收取特別簽證費,這筆費用無疑落入了旅行社的腰包。
游客與旅行社之間系消費法律關系,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之規(guī)定。該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經(jīng)營者“不得對消費者進行侮辱、誹謗,不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第十四條規(guī)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蓖瑫r《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護法》也作了類似的規(guī)定。很顯然,旅行社的做法違反了上述法律規(guī)定,構成對特定游客的污辱和歧視。游客可據(jù)此提出精神損害賠償之要求。
旅行社稱,一旦有游客滯留在迪拜從事賣淫或盜竊等不法行為,迪拜當局將對旅行社處于重罰。對此說法,并未得到迪拜當局的認可,是否真實,不得而知。既便是真的,旅行社將其損失轉嫁給所有35歲以下的單身女性,對于沒有從事違法行為的女游客來說顯然是不公平的?!耙蝗说貌?,所有人都吃藥”,讓“良家婦女”為他人可能發(fā)生的賣淫行為事先承擔責任,于情于理都說不通。如果該說法不屬實,則旅行社的行為當屬欺詐無疑,游客可根據(j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之規(guī)定,提出雙倍賠償之要求。
其實,旅行社如果真的為了減少因游客從事違法行為而被迪拜當局處罰所造成的損失,完全可以在旅游合同中對此出特別約定,也即一旦游客在出境后因從事違法行為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由游客承擔賠償責任,并要求其提供相應的擔保。如此一來,既可以最大限度地防止一些女性借旅游之跡出境賣淫,又可以最大限度地減少自身的損失,同時又不至于污辱了女性同胞,這豈不是一石三鳥的辦法?
游客如果因為旅行社收了400元防止賣淫的特別簽證費而不服,可以與旅行社協(xié)商解決相應的退款及賠償事宜。協(xié)商不成的,根據(jù)《旅行社管理條例》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消費者委員會等部門投訴,也可以向旅行社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在商言商,旅行社作為經(jīng)營者,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本無可厚非。但君子愛財應取之有道。誠信永遠是經(jīng)營者立足于市場之根本。通過編造謊言,巧立名目等手段,甚至不顧顧客心理感受去獲取不當利益,失去的將會更多。旅行社的行為看似情有可原,然法無可恕,旅行社可能要為其行為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
(鄧盛友律師供法邦網(wǎng)-法邦時評專稿,轉載請注明作者和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