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爭議最大兩大焦點:第一,應當定被告人故意傷害還是故意殺人?第二,對被告人的量刑是否畸輕?
首先,關于案件定性問題。
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與故意殺人罪最大區(qū)別是主觀方面不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被告人只是有傷害他人身體的故意,導致死亡的結果出乎了被告人的預料之外,而故意殺人罪卻是有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對導致他人死亡的結果持希望或放任態(tài)度。
本案實際上分為兩個階段。
第一階段,被告人沒有得知被害人有心臟病的廝打。
被害人伸手到車窗內打被告人張松面部一下,3名被告人隨即下車與被害人周曉明用拳腳相互廝打。這一階段,三名被告人只有傷害被害人的故意,絕對沒有剝奪被害人生命的故意,即使是被害人真有心臟病,在被告人不是明知的情況下,造成了死亡的結果,仍然是故意傷害。
第二階段,被告人得知被害人有嚴重的心臟病后的毆打。
廝打期間被告人的兒子周陽一邊打架、一邊大喊:“別打我爸,他有心臟病?!鼻冶缓θ诉€撩開上衣給3名被告人看自己身上的手術刀口。
做為一個具備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來說,完全可以判斷心臟病人的體質和正常人不一樣,很容易因為情緒激動等因素導致死亡,本案中最重要的情節(jié)是:被害人周曉明撩起衣服讓被告人看身上的手術刀口,做過手術的心臟病,正常人都能預見到其嚴重程度,被告人仍然對其毆打,顯然,對被害人的死亡持放任態(tài)度,死和傷都在被告人的故意范圍之內,符合間接故意殺人的主觀方面構成要件,客觀上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結果,應當以故意殺人罪定罪量刑。
筆者認為:本案的被告人犯罪的故意有一個轉化的過程,剛開始僅有傷害被害人的故意,得知被害人有嚴重的心臟病后仍然對其毆打,對其死亡持放任的態(tài)度,就轉化成故意殺人的故意了。
其次,量刑問題。
我國《刑法》對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和故意殺人量刑幅度實際上是一致的,都要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但刑法唯一倒序排列的就是故意殺人罪。依照《刑法》第232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定性的變化,決定了首先適用的刑罰不同,故意殺人在量刑時的排序是:“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則正好相反。
如果以故意傷害罪量刑,本案完全在刑法規(guī)定的量刑幅度范圍之內,無可厚非。
同時筆者認為:另外兩名定為從犯是否適當?刑法要求的主從關系,必須是在犯罪中有特別明顯的主從地位,從犯在整個犯罪過程中起次要和輔助作用。即使從犯減輕處罰也要適當,本案兩名“從犯”的刑罰,達到了刑法規(guī)定的最低點,是否適當,值得商榷。
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國憲法的重要原則,不能因為城管執(zhí)法過程中發(fā)生的傷害就法外開恩。
(李成旺律師供法邦網(wǎng)-法邦時評專稿,轉載請注明作者和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