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在京通快速路上施劃公交專用通道,在規(guī)定的時段只準公交車通行,其他社會車輛不準走公交專用通道。此方案的實施,大大提高了公交車的通行速度,方便了早晚高峰時間乘坐公交車的出行。
此方案實行前,有三條車道的京通快速路本以擁擠不堪,現(xiàn)在由于將其中的一條車道拿來做公交專用道,使得本來就十分擁擠的京通快速路,變得更加擁擠。公交車運行能力提高的同時,其他社會車輛只能像蝸牛一樣慢慢向前爬行。
要知道,這些社會車輛在進入京通快速路時,是花了錢的,每輛車要交十元通行費的?,F(xiàn)在的問題是,公交車的速度上去了,可是這些花了錢的社會車輛的速度不但沒有上去,反而變得更加慢了。這些社會車輛的通行權益如何保障?
一個眾所周知的道理是,花錢買的就是高速。如果我不想花錢,我可以不選擇走高速路;如果花了錢卻不能享受到高速的效果,甚至比普通路上的行駛速度還要慢,那這錢花得是不是太冤了?如果高速路對此視若罔聞、不給一個說法,是不是一定會招來一片罵聲?
然而,近幾年若干起狀告高速公路的案例,原告均以敗訴告終。
2004年8月,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生宋德新告河南高速“沒有給通行車輛提供一條寬敞明亮、高效優(yōu)質的高速公路”,“高速公路不高速”,收取的過路費與其提供的服務明顯不相符,只能按照國家普通公路的標準收費。結果:敗訴。
2005年8月,律師龐標開車與兩個同事經(jīng)由京津塘高速公路去天津辦事,路遇車禍被堵1個多小時。龐標以“京津塘高速不高速”為由,把華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推上了被告席,要求對方返還他當日所交車輛通行費的一半——12.5元。結果:敗訴。
2010年7月,因在高速路行駛途中無法加油導致車輛拋錨,律師趙紹華將廣深高速管理方告上法庭,指其“提供不合格商品”,要求減免收費,但一審趙紹華敗訴。
2010年9月,東莞市民肖建華在廣深高速上遭遇擁堵,29.6公里走了近兩個小時。對此,在廣州越秀區(qū)法院上,肖建華通過代理律師要求廣深高速承擔堵車責任,并退還20元路橋費。結果:敗訴。
2010年12月,因為連霍高速潼關至臨潼段施工,使從此經(jīng)過的車輛被迫以時速30公里的速度前行。吳女士認為高速公路仍然收取通行費的行為違反等價有償原則,一紙訴狀將陜西省交通廳訴上法庭。結果:敗訴。
沒研究過這些案件原告方敗訴的具體原因,也不清楚法院的判決理由,但給人的感覺是:高速路太牛逼了。要想走我這條路你就得留下買路錢,嫌我這路擁堵速度慢?你可以走別的路嘛,我又沒請你!
毫無疑問,這是典型的強盜邏輯。
面對強盜是沒有道理可講的,你只有兩個選項:一是反抗,二是屈服。反抗是沒有希望的,因為,強盜的背后還有法院做他的后盾。
所以,你只有一個選項了:屈服吧!
(陸巖律師供法邦網(wǎng)-法邦時評專稿,轉載請注明作者和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