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刺死辱母者被判無期
記者發(fā)現(xiàn),警察介入4分鐘后就離開了拘禁于歡母子的辦公室,而于歡被催債者拿椅子杵到退無可退,才拿起了刀。
在經(jīng)歷6小時的煎熬后,23歲的于歡拿起水果刀,刺向糾纏許久的催債者。這些“不速之客”最終一死三傷,而于歡本人也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無期徒刑。
血案之由是母親蘇銀霞的債務糾紛:蘇此前曾為公司生產(chǎn),借了100萬元高利貸,月利息10%,但無力償還。
記者梳理判決、采訪有關法律人士發(fā)現(xiàn),在這6小時里,這對母子先被催債者監(jiān)視——母子走哪兒,催債者跟哪兒,連去吃飯也被跟隨、看守;后母親被催債者用下體侮辱、脫鞋捂嘴,而在警察介入4分鐘即離開他們所在的辦公樓之后,糾紛再一次延續(xù)。面對無法擺脫催債者的困局,以及“杵”來的椅子,于歡選擇了持刀反抗。兒子保護受辱的母親卻獲無期徒刑,如此結果引起輿論極大關注。一審法院判決書論述如下:“雖然當時其人身自由權利受到限制,也遭到對方辱罵和侮辱,但對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經(jīng)出警的情況下,被告人和其母親的生命健康權利被侵犯的現(xiàn)實危險性較小,不存在防衛(wèi)的緊迫性,所以被告人持尖刀捅刺被害人不存在正當防衛(wèi)意義上的不法侵害前提。”于歡目前已提起上訴。二審代理律師殷清利告訴記者,他們計劃3月27日與法院溝通閱卷事宜。(新浪新聞)
法律難道真的如此冷血嗎
《刑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chǎn)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wèi),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wèi)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wèi)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wèi)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一審法院判決認為:雖然當時其人身自由權利受到限制,也遭到對方辱罵和侮辱,但對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經(jīng)出警的情況下,被告人和其母親的生命健康權利被侵犯的現(xiàn)實危險性較小,不存在防衛(wèi)的緊迫性,所以被告人持尖刀捅刺被害人不存在正當防衛(wèi)意義上的不法侵害前提。明顯,一審法院未能準確理解正當防衛(wèi)成立的條件,正犯防衛(wèi)是“正對不正”的一種反擊,正犯防衛(wèi)要求的緊迫性應是指是指對于法益的侵害到底是現(xiàn)實的、還是臨近的,是一種對不法侵害的時間判斷,即一般是針對事前防衛(wèi)成立與否需要考慮的。但是,本案中,于歡母子一致處于被非法拘禁的狀態(tài)中,不法侵害一直處于正在進行的狀態(tài),何須在談“緊迫”與否?
另一方面,法院認為于歡母子生命健康權利被侵犯的現(xiàn)實危險小,所以不可采取正當范圍,可是法條寫的明明白白,為了“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chǎn)或其他權利”即可實施正當防衛(wèi),實在想問問法官,刑法哪一條法告訴你只有在生命健康有危險才可以實施正當防衛(wèi)?難道人身自由、財產(chǎn)受到不法侵害時我們就只能默默忍受?正當防衛(wèi)在法律和刑法理論上均從來沒有要求不法侵害僅僅只能針對生命健康權利遭受侵害。一審法官應該是將,“無限防衛(wèi)權”與“正當防衛(wèi)”的條件弄混了,《刑法》20條第3款規(guī)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wèi)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wèi)過當,不負刑事責任?!彼?,只有在行使無限防衛(wèi)時法律才表明要求以“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為前提。案件一經(jīng)媒體傳播,很多人質疑法律不公,法律欺負弱者,事實上法律并沒有不公,只是解釋法律的人可能因種種原因導致適用法律時造成了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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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友泉律師供法邦網(wǎng)-法邦時評專稿,轉載請注明作者和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