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簡介:如何認定使用盜版軟件的證明責任
原告美國磊若公司是Serv-UFTPServerv6.3軟件的著作權人,該公司使用公證處的電腦在互聯(lián)網(wǎng)狀態(tài)下通過Telnet命令,連接被告深圳朗科公司網(wǎng)站服務器的端口,探視到該服務器中FTP軟件的名稱為Serv-UFTPServerv6.3。原告遂指控被告以復制方式侵犯其計算機軟件著作權。被告抗辯稱,Serv-UFTPServerv6.3軟件是其從csdn.net網(wǎng)站下載的個人版,有30天免費試用期,試用期滿仍可繼續(xù)免費使用,故其不侵權。原告反駁稱,個人版只解決基本問題,并有諸多限制,比如,一個域名最多只能容納兩個并行連接,不超過5個用戶賬戶等,而被告作為商業(yè)性專業(yè)公司,不可能使用個人版本。
法院判決:構成侵權
面對原告的侵權指控,被告抗辯稱,其是從csdn.net網(wǎng)站下載的個人免費版軟件。被告的該抗辯主張,意味著其承認使用了原告的涉案軟件,但其使用的該軟件屬于原告對外提供的免費個人版軟件,故其屬于合法使用。但原告接著舉證其對外提供的免費個人版軟件,僅提供給個人使用,且有諸多功能限制,而被告作為商業(yè)性的專業(yè)公司,其使用的不可能是免費的個人版軟件。由此可見,根據(jù)原告初步舉證、被告抗辯自認、原告舉證反駁的過程,法官最終能夠認定被告實施了商業(yè)性使用盜版軟件的行為,該認定準確適用了民事訴訟的證明責任規(guī)則。
律師說法:本案應當如何舉證
本案涉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人如何舉證證明終端用戶商業(yè)性使用盜版軟件構成侵權的問題。
就本案來說,原告為指控被告侵權,初步舉證證明,在互聯(lián)網(wǎng)狀態(tài)下,通過Telnet命令,連接被告網(wǎng)站服務器的端口,監(jiān)控到該服務器中使用的軟件名稱為Serv-UFTPServerv6.3。如果原告僅有該初步證據(jù)指控被告侵權,而被告也持一概否認其使用該軟件的態(tài)度,并且也不提出其他抗辯主張或自認,此時能否認定被告構成侵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保護的客體為程序及其文檔,如果僅有原告舉證證明被告服務器中使用的軟件名稱與其享有權利的軟件名稱相同,就認定被告使用的軟件與原告享有權利的軟件之源程序、目標程序相同,進而構成侵權,該認定還是存在爭議的,爭議點在于原告是否已完成指控被告侵權所應盡的舉證責任,兩軟件程序是否相同的舉證責任應否轉移給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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