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簡介:如何認定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原告主體資格
原告深圳市聲影公司(以下簡稱聲影公司)向法院提交音像著作權授權合同等證據,并據此聲稱,其通過授權或轉授權,合法取得北京東嘉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廣州東嘉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北京一拍即合文化有限公司、廣東播種者投資有限公司、廣州市新時代影音公司擁有著作權的《離開傷心的地方》《一朵花兩朵花三朵花》《大浪淘沙》等大量音樂作品在中國大陸地區(qū)卡拉OK領域的獨家專有及排他性授權。原告聲影公司指控被告潮州市開發(fā)區(qū)牧歌酒店著作權侵權,稱牧歌酒店在未經其許可、也未交納音樂作品使用費的情況下,在牧歌酒店經營的KTV點唱系統(tǒng)中大量復制其上述合法取得著作權及相關權利的音樂作品,要求被告牧歌酒店停止侵權,賠償相應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
法院判決:原告資格主體不適格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聲影公司并非依照《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之規(guī)定設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而是屬于經營性公司。該公司通過與音樂作品權利人簽訂合同獲得授權,可以權利人的名義提起訴訟,但不能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因聲影公司不具備本案原告的主體資格,故裁定駁回了聲影公司的起訴。
律師說法:本案法律分析
非依法成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不得從事相關活動,通過著作權司法實踐可以發(fā)現,有些著作權人或鄰接權人以合同授權的方式,將其卡拉OK音樂作品或制品授權給非依法成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來管理,此時,被授權人以自己的名義提起維權訴訟,這種做法能被法律支持嗎?該問題頗值研討。
我國全國各地有數量巨大的卡拉OK經營者,同時,被授權許可的卡拉OK音樂作品或制品亦為海量數字。目前卡拉OK經營者多是通過向VOD生產廠商購買VOD點播機來經營卡拉OK業(yè)務,而每一臺VOD點播機所預裝的曲庫中的歌曲數量是海量的。面對海量的卡拉OK音樂作品或制品,能夠快速、高效地解決預先授權以及維權救濟問題,以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方式進行授權,由其集中行使上述權利,是最佳選擇,如此一來,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運而生。
本案中,原告通過與北京東嘉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等簽訂音像著作權授權合同,而取得涉案《離開傷心的地方》等大量音樂作品在中國大陸地區(qū)卡拉OK領域的獨家專有授權,根據該合同授權,其有權以作品權利人的身份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費,并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向侵權使用者提起維權訴訟,由此可見,該授權內容與《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第二條規(guī)定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管理活動在性質、內容等方面均無實質性差別,其實質是在行使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職能及權利。該行為違反了《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關于除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從事著作權集體管理活動的禁止性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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