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簡介:企業(yè)名稱不規(guī)范使用,是否構成商標侵權
原告康訓華系第3500224號“韓泰”商標的權利人,該商標于2004年12月7日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商品為第4類的潤滑油等。被告廈門韓泰潤滑油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3月23日,主要經營潤滑油的生產與銷售。2015年4月24日,公證機關出具的《公證書》證實,被告在阿里巴巴網站上宣傳介紹公司車用油、專用油產品時,在產品外包裝上使用“韓泰石油”“韓泰潤滑油”“韓泰公司榮譽出品”字樣。原告認為被告將“韓泰”商標不當注冊為企業(yè)字號并在產品上突出使用,已經構成商標侵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停止使用“韓泰”作為被告的企業(yè)名稱;2.賠償原告經濟損失。
法院判決:構成侵權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系“韓泰”商標的權利人,其專用權利受法律保護。被告在其車用油、專用油產品外包裝上使用“韓泰石油”“韓泰潤滑油”“韓泰公司榮譽出品”字樣,且該產品與原告涉案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為同一類別,容易使相關消費者對原、被告的產品產生混淆,被告的行為構成對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判決被告立即停止在產品及宣傳上單獨或突出使用“韓泰石油”“韓泰潤滑油”“韓泰公司榮譽出品”字樣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萬元。
律師說法:關于本案法律分析
本案屬于典型的注冊商標與企業(yè)名稱沖突的知識產權糾紛。判斷企業(yè)名稱使用行為是否具有正當性以及如何承擔法律責任是爭議的焦點。注冊商標與企業(yè)名稱沖突的產生原因。注冊商標和企業(yè)名稱均屬于標志性權利,二者在宣傳商品和服務來源方面具有類似的功能,依照相應法律受到相應的保護,本不應發(fā)生沖突。但由于我國商標注冊與企業(yè)名稱登記管理體制實行不同的部門管理和保護,其中,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確權機關為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而企業(yè)名稱權的登記采取的卻是分級管理的制度,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都可辦理企業(yè)名稱登記業(yè)務,這種在不同的系統、不同的地域檢索的注冊登記制度,客觀上容易造成兩種權利的沖突。一些經營者為了傍品牌、搭便車,利用注冊登記制度的漏洞,不正當地將他人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商標注冊作為企業(yè)字號進行使用。而其他經營者即使在注冊企業(yè)名稱時主觀上沒有不正當,受漢字表達的有限性影響,字號也有可能與他人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從而引起沖突。
注冊商標與企業(yè)名稱沖突的處理原則。對于注冊商標與企業(yè)名稱之間的糾紛,人民法院應當區(qū)分不同的情形,按照誠實信用、維護公平競爭和保護在先權利等原則,依法處理。如果注冊使用企業(yè)名稱本身具有不正當性,比如不正當地將他人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在先注冊商標作為字號注冊登記為企業(yè)名稱,即使規(guī)范使用仍足以產生市場混淆的,按照不正當競爭處理;如果是不規(guī)范使用企業(yè)名稱,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的企業(yè)的字號,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屬于給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依法按照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處理。上述關于處理兩類權利沖突時的指導精神與《關于解決商標與企業(yè)名稱中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條、第六條的規(guī)定內容是基本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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