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簡介:商標侵權糾紛如何解決
2014年11月楊某向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殷某,訴稱殷某侵犯其商標專用權,要求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向法院復制了原告提交的證據材料。后經過仔細研究發(fā)現(xiàn)原告訴權所依托的權利基礎與被告實際使用的企業(yè)標志具有明顯的差異。然而問題并沒有這么簡單,被告使用的企業(yè)標志中含有原告注冊商標中的文字部分,而且文字和讀音完全相同。那么問題就來了,這個問題也成為庭審的爭議焦點即:一般企業(yè)標志中含有他人注冊商標中主要文字的,商標權人是否有權禁止他人使用。
法院判決:無權禁止他人合理使用
經法院審理發(fā)現(xiàn)發(fā)現(xiàn)本案被告早在兩年前就已經開始使用原告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中的主要為部分,原告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時間在被告使用該文字后兩年。如此以來商標中的主要文字部分對于被告而言屬于在先權利,依照商標法的規(guī)定商標權人無權禁止他人合理使用。以在先權利為由駁回了原告的訴請,
律師說法:關于商標專用權的在先行
一般企業(yè)標志的使用權人使用在先的,不構成對商標專用權的侵犯(商標專用權人是否惡意搶注暫且不考慮)。商標專用權人注冊商標中含有的主要文字是通用名稱、慣用術語、常用非臆造詞匯的,均可合理使用,不構成對商標專用權的侵犯。商標專用權人注冊商標中含有的主要文字是臆造詞匯且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在相同行業(yè)內使用足以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構成對商標專用權的侵犯。商標專用權人注冊商標中含有主要文字且該文字是普通詞匯,在相同行業(yè)內使用不足以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不構成對商標專用權的侵犯。
以上就是關于企業(yè)標志中含有他人商標中主要文字商標權人是否有權禁止他人使用的介紹,還有其他問題可以向法邦網的律師進行詳細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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