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簡介:認定他人是否侵害專利權的判斷標準
原告訴稱:“整體形小青瓦”是原告的專利。被告研制的“新型多節(jié)瓦”,其主要形狀特征都在原告的專利保護權范圍內(nèi),侵害了原告的專利權。請求被告停止侵害,賠償經(jīng)濟損失。被告辯稱:被告研制的“新型多節(jié)瓦”在造型、工藝、材質等方面,均不同于原告的“整體形小青瓦”。這是被告獨立構思、自行研制的,且在原告的專利未公告時,就已申請專利,因此不存在侵權的事實。
法院判決:構成侵權
根據(jù)上述事實和理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五條的規(guī)定,原告何沛平取得的專利權受法律保護。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規(guī)定,原告何沛平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的請求是正當?shù)?,應予支持。鑒于被告轉讓專利技術所獲的利潤中,與其兩項新技術有關,故可考慮適當賠償。
律師說法:如何認定本案的侵權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五十九條規(guī)定,認定他人是否侵害了專利權人的專利權,要以專利權人要求保護的權利范圍為標準。原告的“整體形小青瓦”,要求保護的權利范圍是“圓弧筒形、臺階狀”;被告的“新型多節(jié)瓦”,主要形狀特征是“圓弧形、多節(jié)狀”。兩者雖然提法不同,其實質是一樣的。因此,被告的“新型多節(jié)瓦”的主要形狀特征部分,侵害了原告專利權要求保護的權項?!靶滦投喙?jié)瓦”在尺寸、材質、色彩等方面雖與“整體形小青瓦”有差異,但這些不是整體的發(fā)明構思,沒有實質性的技術突破,不影響侵權事實的認定。被告的“新型多節(jié)瓦”,有“凹凸連接嵌合”和“起穩(wěn)定作用的平面”等新的技術特征,是原告的“整體形小青瓦”專利保護權項中沒有的內(nèi)容,屬于新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因此,這兩項新技術不構成侵權。但是,被告這兩項新技術的實踐,有賴于原告“整體形小青瓦”實用新型的實施。所以,被告的“新型多節(jié)瓦”主要形狀特征部分侵權的事實,不能因此否定。依照專利法第九條規(guī)定的“最先申請”原則,被告以其申請專利的時間,早于原告專利公告的時間,辯解自己沒有侵權的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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